公开曝光!连云港这些企业被罚

为进一步精准执法

督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履行法定职责

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断提升安全水平

现将今年以来
安全生产“一案双罚”
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

2022年2月17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连云港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除尘器内部电机接线盒损坏、机修车间砂轮机防护罩损坏、机修车间乙炔瓶无防止回火装置等7条事故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通过倒查公司安全管理台账发现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龚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导致公司现场管理混乱,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发现龚某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理结果]:连云港某纺织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连云港某纺织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主要负责人龚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龚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2年 4月 5日,灌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灌云县某金属铸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2项违法行为:1.铁水吊运范围内存在休息室,违反《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的有关规定,企业未对该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2.企业存在循环水池、中频炉、除尘器等有限空间,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处理结果]:该厂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灌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单位作出2.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22年4月14日,灌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灌南县某加油站相关交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孙某考核合格证已过期(有效期至2022年1月17日),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通过倒查公司安全管理台账发现主要负责人孙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混乱

[处理结果]:该加油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灌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灌南县某加油站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主要负责人孙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灌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2022年3月2日,赣榆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根据城头镇塑料加工产业整治行动工作组的安排,对赣榆区城头镇某塑料颗粒加工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有限空间(生产车间污水池)作业进行辨识。

[处理结果]:该厂的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十一章第二百五十六条,给予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有限空间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张某处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4月28日,海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市某食品分厂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个别工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的类别、数量、分布、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不了解,存在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的规定,给予该厂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厂法定代表人潘某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2年5月31日,连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塑料制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工业企业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告规定》 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连云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告规定》第三十五条: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 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连云区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

案例七

2022年5月6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建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处理结果]: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作出处人民币1.125万元罚款,同时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对该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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