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海事局发布了01/2022海事通告,内容是强调和限制垃圾排放的。
但是 友反映看了之后依然没有收获,不知道澳大利亚政策到底增加了什么项目。
确实如此,老外的通告写的比较长,精髓往往隐藏在一两句不起眼的话语中,只有进行了分析、对比、整合、归纳,才能提炼出真意。
一些朋友仅仅进行了不负责任的翻译,仅仅把工作当做工作而已,没有提炼其中的精髓,除了让大家紧张,没有任何效果。
所以老朋友张总提醒老编做一期,分享给前往澳大利亚船舶。
先说下结论:
澳大利亚的垃圾排放政策与MARPOL附则V基本一致,各位不用焦虑,按照各自船舶的垃圾管理计划执行即可!
不信的话,跟着老编往下瞅一瞅
01
澳大利亚的这篇通告是基于MARPOL附则V基础上,进行归纳和提升的,所以我们先搞清楚MARPOL附则如何要求,然后对比增加项目,这样就很明确了。
一、MARPOL附则V要求
根据这张图需要注意三点:
1. 上图中的距离,都是指的距离最近陆地的距离,不是大陆的距离,很多国家及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的是直线基线法,中国沿海水域排放未经粉碎的食品垃圾的要求应在领海基线12海里之外,内水,如渤海湾,是禁止倾倒垃圾的。否者将会被海事管理机关进行处罚。有很多海员习惯于按照距岸线距离来判断最近距离,排放垃圾时仅仅向驾驶台询问距岸距离,很容易造成违规行为。船上人员应将各国的领海基线画到海图上,以防错误倾倒垃圾。还不明白的朋友请复习:
2. 对海洋环境无害的食品废弃物、动物尸体、货舱洗涤水、甲板洗涤水可以排放,但是要注意图中的排放条件,有的是打碎,有的是没有危害,最保险的办法吃透精神,尽量不排。
3. 一旦垃圾排放入海,需要记录一下五个内容:
.1 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2 船舶位置(经度和纬度)。注意:对货物残余的排放,包括排放开始和停止
时的船舶位置;
.3 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4 每种排放垃圾的估算量(m3);
.5 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字。
02
二、澳大利亚的要求
既然澳大利亚出台了单独的通告,自然是在MARPOL附则V的基础上,只是修改了仅仅几个特殊项目,所以上述MARPOL附则V要求必须满足,我们分门别类的进行的进行了对比,如下:
1.食品垃圾排放政策与MARPOL附则V一致,没有特殊要求:如果食品垃圾被粉碎满足两项,一是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二是食品粉粹至25毫米以下;如果食品垃圾没有被粉碎,需要在离最近的陆地12海里或以上的地方排放。浮动平台旁边或500米范围内作业的船舶不能排放食品废弃物,但是MARPOL附则V要求粉碎后可以排放,这一点比MARPOL严格。
2.货物残余排放政策与MARPOL附则V一致,有害的的类型不能排放入海,无害的可以排放出海,但是需要满足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上。
至于怎么分辨货物残余是否属于有害物质(HME)?
掌握两项技能:
一是查看托运人提供的HME声明;
二是查看联合国全球统一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统第八次修订的标准(UN GHS 2019)。
属于上面两个list里面的,都属于有害物质,禁止排放。
3.清洗剂或添加剂排放政策与MARPOL附则V一致,只要对环境无害可以排放。
4.动物尸体排放政策与MARPOL附则V一致。
5.混合垃圾排放政策与MARPOL附则V一致,使用混合物中严格要求的排放要求,也就是不让排放。
6.垃圾管理计划与MARPOL附则V一致,每艘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和浮动平台携有和执行对所应遵照的程序作了规定的垃圾管理计划,以确保适当有效地处理和储存垃圾。垃圾管理计划的制定应使其能纳入船员和船舶操作手册。该手册应标明船员职责(包括环境控制官员)和船上垃圾处理和储存所有方面的程序。处理船舶产生的垃圾的程序
7.垃圾记录簿与MARPOL附则V有少许差别,我们知道400总吨及以上的以及经认证可搭载15人及以上的每一国际航行船舶,都必须在船上保持和保留一份垃圾记录簿,可以是书写的也可以是电子版本,这些澳大利亚的要求是一致的,但是对渔船提出了额外要求:渔船操作员必须在垃圾记录簿或渔船官方日志中记录渔具的排放或丢失情况。
8.垃圾公告牌与MARPOL附则V一致,为12米或以上的船舶,应张贴垃圾公告牌使船员和乘客等知悉该附则对垃圾的排放要求。公告牌语言为工作语言。
9.垃圾接收与MARPOL附则V一致。
10.处罚,MARPOL附则V无对应条款,按照澳大利亚国内法办理。
综上,澳大利亚的这个垃圾排放条款,基本与MARPOL附则V一致,基本没有不一致之处,对大部分货船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请各位船长稍安勿躁。
03
三、几点提醒
问题一:垃圾管理计划
有的朋友不知道垃圾如何处理,其实一切的操作均记录在船上垃圾管理计划中,除非公司编写有问题,这种PSCO可以记录垃圾管理计划缺陷。
按照公约要求每艘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和浮动平台携有和执行对所应遵照的程序作了规定的垃圾管理计划,以确保适当有效地处理和储存垃圾。垃圾管理计划的制定应使其能纳入船员和船舶操作手册。该手册应标明船员职责(包括环境控制官员)和船上垃圾处理和储存所有方面的程序。处理船舶产生的垃圾的程序
分为4个阶段:收集、加工处理、储存和排放。其中红色部分是大家的疑惑点,下面会具体讲解。
问题二:塑料垃圾
MARPOL附则V第3.2条禁止一切塑料制品排放入海。当塑料制品与其他垃圾混在一起时,该混合物必须作为塑料制品处理。应遵循最严格的处理和排放程序,并考虑到垃圾管理计划的适用规定。
问题三:食品废弃物与食用油的区别
两个属于不同种类,食品废弃物属于B类,食用油属于D类
食品废弃物属于B类,按照公约可以粉碎排放入海,但是各国要求不同,请注意靠泊港口的要求,这类垃圾应与其他垃圾分开,并最好留存船上以按照接收国家的法律在港口接收设施排放。
船舶厨房中炸薯条、炸牛排或其他事物的烹饪产生废弃的食用油在垃圾分类中属于D类,一般会将废弃食用油送岸处理,不建议焚烧。如果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写明D类垃圾归入机舱残油收集,一定主要在垃圾记录簿上准确体现,保证废弃食用油有清晰的去向记录可查询。
问题四:焚烧炉怎么用,应该记录哪些内容
当使用焚烧炉时,应记录下面五个内容:
.1 焚烧的日期和开始及结束时间;
.2 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经度和纬度);
.3 焚烧的垃圾的种类;
.4 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m3);
.5 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字。
需要注意的是;焚烧炉灰渣属于垃圾,应单独记录,不可排海。
焚烧炉可以燃烧的垃圾种类,在说明书中均有记录,焚烧前应看说明书。一些港口可能有国内法规定附加空气排放限制,特别是人口密集区域附近的港口。船上焚烧炉的使用可能须经相关港口当局允许。含有大量塑料制品的垃圾焚烧涉及非常具体的焚烧炉设定,再次强调要看说明书。固体及食品包装等可以焚烧,对于食用油决议中没讲,因此不建议燃烧,建议收集,接收。
焚烧炉不可以燃烧以下物质:
.1 附则I、II或III规定的货物残余物或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
.2 多氯联苯(PCB);
.3 附则V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
.4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5 不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和
.6 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
问题五:什么事作业废弃物
不包括灰水、舱底水和其他对船舶作业至关重要的类似排出物。对船舶作业至关重要的“其他类似排出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1 锅炉/节能器排污;
.2 小船发动机湿废气;
.3 锚链舱排出物;
.4 调距螺旋桨和推力器液压液体以及其他至海水界面的油(例如推力器轴承、减摇装
置、舵轴承等);
.5 蒸馏/反渗透盐水
.6 升降机坑排出物;
.7 消防总管系统水;
.8 停用的淡水;
.9 燃气涡轮洗涤水;
.10 马达汽油和补偿排放物;
.11 机器废水;
.12 水池、矿泉水和娱乐用水;
.13 声纳罩排放物;和
.14 井围甲板排放物。
问题六:垃圾岸上接收,需要记录哪些内容?
.1 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2 港口或设施或船舶的名称;
.3 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4 每种排放垃圾的估算量(m3);
.5 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字。
船舶送交垃圾后,船长应向港口接收设备(包括驳船和卡车)的经营者,收取详述这批垃圾估算量的收据或证明。该收据或证明必须同《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
问题七:领海基线12海里以内,食品垃圾怎么处理?
非特殊区域领海基线3海里内,特殊区域领海基线12海里内,食品垃圾不可排海,因此设置在厨房直接通海的粉碎机不可使用,应上锁或挂上“禁止使用”的标牌。尤其在澳大利亚,岸上的卫检人员会将粉碎机贴上封条,并明令禁止在码头及沿岸使用粉碎机,并时不时的上船进行检查,船上主管人员一定要命令大厨及其他船员,注意保持封条完整性,以防罚款。
船舶如果在港或锚地停留时间较长,尤其在夏天,食品垃圾可妥善包装后置于冷藏处所,以免腐坏变质,影响船舶环境,滋生细菌及蚊虫,并会对船员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危害。因为船上的冷藏处所多为船上的伙食库房,经常有PSC检察官发现后以不满足MLC2006要求为由,开具缺陷。在航海实践中,针对这一情况,很多公司特为船舶提供一个冰柜,以存放食品垃圾。在垃圾分类存放时,要对垃圾进行仔细分类,当垃圾被其他禁止或者有特殊倾倒要求的垃圾混合或者污染时,应采取更加严厉的垃圾处理措施进行处理。如在欧美等国的港口国检查时,多次发生食品垃圾中混有烟头而被罚款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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