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南通这7类轻微环境违法情节,可以不予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环保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南通高质量发展。昨天,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站发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征求意见稿,清单指出,本市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轻微违法情节,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1

改建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2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或能证明达标排放的,项目未造成污染后果,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的。

3

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前已主动备案的。

4

除第一类污染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倍数在10%以内的,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的;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的。

5

现场检查发现未张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签、标志未按规定张贴,系首次出现此行为且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6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及比对监测, 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7

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或维修保养导致不正常运行但及时 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当予以行政指导,以书面方式告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及时完成整改的(如偶发的大肠杆菌等其他污染物超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户等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消除污染、修复生态、赔偿损失、公开致歉承诺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

本规定适用于当事人首次(首次是指全市环境执法检查中第一次发现)发生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于2019年9月15日前通过邮件反馈至: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邮政编码:226001

电话/传真:(0513) 59002788、59002782

邮箱:20089316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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