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依据法律的这一规定,环保部制定了公告。
环保部表示,做为公开主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除应该公开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外,还要公开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排放检验信息:新产品定型检验、生产一致性检验、在用符合性检验和出厂检验信息,包括检测结果、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测机构信息等。
至于信息公开的方式,环保部要求,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以随车清单的方式公开主要环保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在机身明显位置粘贴环保信息标签,公开主要环保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销售或者进口销售前,在本企业官方 站公开车型或机型的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同步上传至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 址:www.vecc-mep.org.cn),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用。
环保部表示,暂不具备在本企业官方 站公开车型或机型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条件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销售或者进口销售前,在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根据环保部的要求,公告发布后三个月起,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将车型或机型的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自2017年1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以随车清单的形式公开机动车主要环保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机身明显位置粘贴环保信息标签。
环保部要求,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环保部鼓励公众可以依法通过举 等方式,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进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举 反映的问题。
环保部说,对未按照本公告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开车型或机型环保信息的,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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