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企业排污未整改到位 环保局开出30万罚单

新环保法,被厦门市环保局副局长周海萍形容为“长了牙齿的环保法”。周海萍介绍,得益于持续保持环保执法高压态势,三年来厦门市环境违法案件数量、处罚金额和符合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案件数量呈较大幅度增长。通过严管重罚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批,震慑一片”的执法效果,促进厦门市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持续向好。

典型案例

全省首例“官告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7年3月底,中国外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大型货车运载变压器油违规进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其间发生车辆侧翻,变压器油泄漏并经路边水沟流入附近鱼塘,造成鱼塘水污染,严重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同安区政府迅速组织应急处置,由此产生大量费用。11月同安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19.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代表政府与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因磋商不成向同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3月27日,经同安区法院民事调解,该公司支付了全额赔偿款75万元。这是全省第一例以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企业超标排污按日计罚 29天罚金303891元

2016年8月12日监督监测发现新格(厦门)化纤织造染整有限公司废水总排放口超标排总磷和总氮污染物,市环保局立即立案查处,于9月14日和11月17日分别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479元。

2016年10月13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复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放口仍然超标排放总磷污染物。市环保局依法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天数合计29天,罚金合计303891元。

涉嫌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被责令停产整治

2016年11月10日,省环保厅与厦门市环境执法支队在“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执法行动中发现厦门市裕源泰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通过三楼PVC管违法排放污染物,属于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形。翔安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4万元,责令停产整治,2017年1月4日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部门查处,案件还在公安机关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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