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8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省高院发布了五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通过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以及对环境资源监管失职的监督,有效威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3日,绥德县环保局因五里店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在排查时发现,绥德火车站直接将生活污水排放到五里店水源保护区,对水源造成污染,遂于次日作出《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绥德县火车站向水源地保护区排放生活污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责令绥德火车站立即采取停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并进行整改。此后绥德县环保局向该县政府 告了这一情况,县政府就火车站排污问题与西安铁路局协商未果。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绥德县环保局发出限期处理的检察建议,绥德县环保局书面回复称其对绥德火车站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且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之后县政府决定,将绥德县五里店水源保护区无定河河道上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封堵。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火车站非法排污问题依然存在,环保局并没有按照检察建议要求进行处理,于2017年1月3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绥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绥德县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告对绥德县水源保护区内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行使除对排污口的拆除、罚款权之外的环保监督管理职责。对绥德火车站未经环保验收即运行,运行过程中存在未按环保要求进行污水处理,污水排放混乱、利用排洪涵洞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被告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大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保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对毗邻水源保护区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防止扩大造成危及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出现。但被告怠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故应当确认被告怠于履行法定环保监管职责违法。判决:确认被告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对绥德火车站等单位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行为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宣判后,绥德县环境保护局不服,提起上诉。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