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全国首起由环保行政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
大众 东营1月15日讯浙江省一化工企业生产农药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液,竟私自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徐某处置,徐某又将有毒废液转由李某、李某某等人运至我市违法处置,造成跨界污染。事发后,该企业及涉事负责人被中华环保联合会索赔千万元处置费。1月1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东营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也被允许支持起诉。自新环保法1月1日起实施后,这是全国受理的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支持起诉的案子。
跨界污染被索赔千万元
浙江省的一家化工企业,为了节省危险物质处置费,竟将“磷酸盐混合液”交给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处理,并一路运到了东营。1月13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涉案的4家企业及两位自然人提起诉讼,请求千万元的处置费用。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书介绍,浙江省某化工企业下属公司是建德市一家生产草甘膦农药的企业。为了节省危险物质处置费并从中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下属公司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徐某处置。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徐某将危险废物“磷酸盐混合物”交给同样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和李某某处置。李某和李某某曾将“磷酸盐混合液”交由货运公司运至东营市,由东营某公司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中华环保联合会请求法院判令,涉事的4家企业以及李某、李某某共同支付处置费用1000万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用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等。该案件值得关注的是,它涉及跨界污染问题。
市环保部门支持起诉
《解释》是《民事诉讼法》和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权利以来,最高法出台的第一个相关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案件管辖等作出规定,对具备同类性质的消费公益诉讼,也有启示意义。杨秀梅认为,案件本身除了跨行政区域污染外,东营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被允许支持起诉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根据《解释》第11条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3日东营中院受理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是全国首例环保行政机关支持环保组织诉讼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有望被引入
“案件有望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杨秀梅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对环保治理及污染修复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不仅可以进行专业性解释,还可以为案件定性提供辅助作用。
自2011年东营中院成立环保法庭以来,已审理了6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环保法庭成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犯罪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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