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镍含量超国家标准26万余倍
2014年2月,被告人陈某租赁杨某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赵麻村村东通往任住村小路北侧的板厂,经营化工小作坊,利用自制的铁锅等工具,对含镍废物进行加工以提炼氟化氢铵,在没有任何环保等审批手续及污染物处理设备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当地环境及周边农作物遭受严重污染和损失。
现场查获危险废物10吨,提炼成品4.5吨。经邢台市环保局环境检测站抽样检测,危险废物镍含量为13003mg/L(限检出0.05mg/L),超出国家标准26万余倍;地下水氟化物含量4.67mg/L(限检出0.02mg/L),超出国家标准230余倍。案发后,陈某赔偿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赵麻村部分村民财产损失51300元。
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该案当日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因变卖设备所得款项四百元以及由邢台万友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代售氟化氢铵产品货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将浙江危废物倾倒至邢台威县
2013年11月1日,惠建(已判刑)在明知杨友来(已判刑)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浙江普洛得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危废处理业务转交给杨友来做。杨友来又将此业务介绍给无资质的被告人郭某。11月2日,惠建、杨友来经配货站联系徐一见(已判刑)、孙夫勇(已判刑)和王书岭(已判刑)的两辆货车将普洛得邦化工有限公司67.08吨化工废物运往郭某已联系好的邯郸市,后因邯郸货主拒收,经郭某、杨友来同意,11月4日徐一见、孙夫勇、王书岭便将该批化工废物丢弃在威县境内。
钱清(已判刑)在明知惠建、杨友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仍向杨友来、郭某、徐一见、孙夫勇、王书岭等人支付处置和运输费用。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批化工废弃物系危险废物。
2014年3月29日、2014年3月30日,在威县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和威县环保局监督下,将本案所涉危险废物进行了转移处置,处置费用43.348万元由杭州新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担负。
威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镀锌工艺废液直接渗入地下
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清河县王官庄一村家中生产经营弹簧,使用盐酸为弹簧镀锌,镀锌后产生的废液,通过埋于地下的塑料暗管直接排放到其院中的地下渗井中。地下渗井未做任何防渗措施,镀锌工艺废液直接渗入地下,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的清河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 告认定:王官庄镇一村杨某镀锌加工点渗井内废液六价铬浓度为0.736mg/L。
清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邢台半年审理15起污染犯罪案件
据悉,今年以来,邢台市两级法院对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的基本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5年上半年,共审理污染环境犯罪一审案件15件,涉及被告人29名,结案14件,涉及被告人2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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