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
三期行动计划将出台
今年下半年,烟台将抓紧出台《烟台市大气污染防治三期行动计划》,推动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由县市区延伸到镇街,深化燃煤污染整治,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工业窑炉、工业无组织排放等综合治理,年底前建成运行50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项目。加大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力争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全部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中市区PM2.5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6.6%以上。
加快推进生态
水系工程建设
水源地保护治理方面,烟台将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并重,严格实施各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重点加强大沽夹河、五龙河、界河等26个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加快推进生态水系工程建设,坚持各流域统筹规划、综合防治,构建更加安全的水生态系统。加快推进全市污水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河道截污、市政管 完善、雨污分流等控源截污工程,实施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加大镇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开展河道全域清淤清污等综合整治,做好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生态配水与修复工程。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2018年年底前完成地级地表水型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地表水型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力争到2020年,市控及以上重点河流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90%,优良比例达到65%,城市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
形成土壤污染
防治长效机制
深入实施环境空气
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在制度保障方面,烟台将建立河流断面负责机制,将河流(湖)水质作为各“河(湖)长”目标责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强化“督导考核问责制”。继续将大气和河流水质环境质量现状及改善作为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环境质量持续恶化、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县市区,继续采取组织约谈、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深入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在现有市区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的基础上,将水环境生态补偿扩大到全市所有重点河流断面和县级及以上水源地,实现“气质”、“水质”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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