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和罗某为湖北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今年1月12日傍晚,考虑到临近春节,他们班组在餐馆一起吃年饭。当天聚餐前接到上级通知上半夜不用巡路,除了下半夜的值班司机外,其他人都喝了酒。方某原以为上半夜不用值班,席间也喝了几杯白酒。可聚餐还未结束,就接到上级通知考虑到天气原因上半夜还是要值班。接到通知后,班长罗某便在群里回复了值班人员姓名,并安排方某、向某二人出车巡路,看路面是否结冰。
“平时都是班长罗某安排我们的工作,饭桌上班长说接到通知还是要值班,我们便去了。”方某事后表示。罗某事后接受调查时表示,晚上车少,所以有侥幸心理。
当晚8时43分,方某酒后驾驶环卫作业车,沿洪山区黄鹤路行驶,行至高铁西二路路口时,看到前方车辆停车等候信号灯,他本该踩刹车停车,由于酒精作用意识不够清醒,结果误踩了油门踏板,导致环卫车撞上了前方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又撞上前方一辆黑色小车,发生三车连环追尾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两人轻微受伤。洪山交警接到 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方某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2.2mg/100ml,远远超过醉驾认定标准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发后,洪山交警按照程序启动调查,因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出行,4月14日,一中队民警张俊提交了调查 告。事故处理中队资深法制员朱亮敏锐发现,方某的班长罗某存在故意纵容饮酒员工驾驶机动车上路作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应承担事故责任,甚至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中队立即上 案情,并迅速成立了由朱亮、张俊、朱晨组成的专案组介入调查。专案组在充分调查和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对班长罗某进行传唤。在事实证据面前,罗某承认了聚餐期间接上级领导通知,仍指派、纵容班组成员方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作业的事实。
驾驶员方某、班长罗某都表示,他们知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的,已认识到错误,十分后悔。洪山交警调查并认定,驾驶员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会开车也不在车上的班长罗某,作为方某的直接领导,纵容饮酒后的方某驾车上路,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洪山交警对方某、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并刑事立案。武汉警方介绍,这也是武汉交警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
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受被告人罗某指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提示警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责任人包括雇佣人、校车负责人、教练员、车队长甚至同桌劝酒人等,如果实施了强制、胁迫、指令、纵容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导致车辆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比如严重超员、超速、醉酒驾驶等,即便本人没有直接参与驾驶车辆,也会受到刑事追处。”洪山交警资深法制员朱亮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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