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环评与执法协调联动管理办法》,从五个方面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环评与执法协调联动,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效能。
一是首次将环评审批部门纳入协调联动机制。环评审批部门会同监测、执法机构对排污单位协同开展执法检查,包括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事后监管,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表)并取得批复文件或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等要求;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许可登记,是否落实排污许可证有关等要求;是否存在无证排污的情况,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是否存在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频次、限期整改内容未落实等情况。
二是首次明确联勤工作要求。环境监测机构、环评审批部门与执法机构建立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24小时全天候联勤联动。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开展监测时,商请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时,提前明确监测需求,会同监测部门开展执法。
三是突出明确执法现场联动规程。环境监测机构、环评审批部门与环境执法机构成立联动执法工作组后,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工作规范开展工作。监测人员负责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及保存、样品分析、监测数据及 告等监测流程,执法人员负责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环评审批部门负责对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落实、排污许可证申领等情况开展核查。
四是健全了联席会议制度。环境监测机构、环评审批部门与环境执法机构各确定1名联络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 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研究制定阶段性任务措施,形成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
五是健全了联合培训制度。完善环境监测、环评与执法队伍联合培训教育体系,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和现场监测联合培训,鼓励和推动执法人员、监测人员同时具备行政执法和现场监测专业知识,提升监测与执法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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