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多家汽车销售公司向《华商 》社反映,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一次性对他们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令他们不解的是,这些文件都是同日送达,而文件上显示的调查时间则在五六月份。对此,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监察大队队长梁军说:“我们的执法程序应该是先责令其改正,如果限期不改才会进行处罚。”
三份文件同日送达令企业费解 罚款数额可以商讨?
这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上写到:“本机关于2015年5月某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二是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相资料等证据为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一款与第五十八条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与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6月某日之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分类存放……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文件的时间是2015年6月某日。
而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文件的时间同样是2015年6月某日,也就是这三份文件都是同一天打印的,处罚的依据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而在后两份文件中,除了要求企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分类存放”外,还有处罚金额“人民币三万元”。
行政处罚不能违反程序 不能以罚为目的
梁军说:“我们每年都会对一些企业进行环境检查,今年对所有的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有12家存在环境方面的问题。”对于为何下达的几份告知书会相隔数月,梁军说:“企业很多,等检查完就要很长时间。然后,我们会开会研究如何对有问题的企业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按照正常程序,我们先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了,就对其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如果限期没改的,才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这个罚款金额是我们根据企业的违法情况开会决定。这十几家汽车销售公司都有环境方面的问题,我们一起开会研究后,才将这些文件送达到企业。”
为何没有先告知企业改正,就连处罚书一并送达,梁军对此没有解释。
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最后说:“我们承认在管理上有不到的地方,如果发现了,我们肯定会及时改正,让企业更健康发展。但主管部门如此行为,恐怕很难规范市场。民营企业本来就生存不易,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多多扶持,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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