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环保安全管理温馨提示

做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环保安全管理,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省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文件要求,具体做到“五要”:

落实好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责任,规范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处理。

对厂区堆存的属性不明物质开展属性鉴定,属于固体废物的,落实相关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属于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落实相关原料产品管理要求。

对拟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预处理,实现稳定化后,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 ,申请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没有达到稳定化的,仍严格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入厂废物的检测分析和安全控制,危险特性不符合贮存和利用处置要求的,不予接收,确保贮存处置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将竭诚做好指导和服务,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共同帮助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环境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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