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视角”第六十五期|规范建筑垃圾运输 维护市容环境秩序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总结和宣传执法办案中优秀经验做法,展现我区行政执法的成效和亮点,闵行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设“执法视角”栏目,通过执法人员、专家学者的视角,进一步剖析公正文明执法之效,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模式。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巡查至尚义路永德路往南50米东侧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沪**的蓝色重型自卸货车沿尚义路由南向北行驶,车内装载建筑垃圾,并依法进行检查。经查,该车属于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核定载质量为7810千克,该公司员工陶某在场,其口述车辆装有3吨建筑垃圾,现场无法出示建筑垃圾处置证。执法人员依法取证,开具相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020年 8月14日,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陶某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接受调查,承认其公司在上述地址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的行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2020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开展复查,经查,该车辆已停止未取得处置证承运建筑垃圾的行为,符合整改要求。

2020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当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随后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8月26日,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完毕。

工作成效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 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01 事实清楚,程序正确

作为一起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锁定关键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锁定违法当事人,确定违法事实。在案调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进一步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同时,按照法律程序和处罚依据,于一个月内将该案处置。

02 依法行政,从严执法

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取证,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无证运输的建筑垃圾为3吨,且为初次,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教罚结合,为民服务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当事人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愿意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并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也表示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思考体会

建筑垃圾是在对建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是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建筑垃圾会因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产生渗滤液,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电严重污染,对于城市环境卫生,居住生活条件,土地质量评估等都有恶劣影响。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程度高,治理周期长,治理成本高,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因此,建筑垃圾需要有相应处置证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并由消纳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撒漏污染、乱倾倒、无证运输、超限超载等不文明、不规范运输的消纳行为,也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秩序。城管执法部门作为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执法力量,联合属地城运中心、交通执法、公安、司法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督导,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企业的规范引导,加大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建筑垃圾管理氛围。

案例点评

该行政执法案例是对“无处置证运送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处理。该案例对发现违法行为、立案,到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及案件的执行做了全面、详实的介绍。整个案件的处理做到了事实清楚,程序正确,在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上初次发现的情节,既体现了行政执法教育与处罚结合的原则,也体现了为民服务的理念。

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 王天品教授团队

供稿:吴泾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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