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0-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6,491,908.35元置换预先以自筹资金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6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124.946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5.2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3,548.64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人民币5,409.63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139.01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8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告》(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0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情况详见2020年1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站(www.sse.com.cn)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4,096,335.16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37,484,049.20元已自募集资金中扣除,其他尚未从募集资金账户划转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6,612,285.96元,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金额为16,491,908.3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上述置换事项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 告》(中天运[2020]核字第90352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491,908.35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 告》(中天运[2020]核字第90352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491,908.35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相关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491,908.35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 告》(中天运[2020]核字第90352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0年6月23日止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万德斯环保截至2020年6月23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 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六、上 公告附件

(一)《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二)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 告》(中天运[2020]核字第90352号);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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