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9)

9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

9.1 一般规定

9.1.1 渗漏水治理前应掌握工程原防水、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

9.1.2 渗漏水治理施工时应按先顶(拱)后墙而后底板的顺序进行,宜少破坏原结构和防水层。

9.1.3 有降水和排水条件的地下工程,治理前应做好降水、排水工作。

9.1.4 治理过程中应选用无毒、低污染的材料。

9.1.5 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应符合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规定。

9.1.6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应由防水专业设计人员和有防水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9.2 方案设计

9.2.1 渗漏水治理方案设计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原设计、施工资料,包括防水设计等级、防排水系统及使用的防水材料性能、试验数据;
2 工程所在位置周围环境的变化;
3 渗漏水的现状、水源及影响范围;
4 渗漏水的变化规律;
5 衬砌结构的损害程度;
6 运营条件、季节变化、自然灾害对工程的影响;
7 结构稳定情况及监测资料。

9.2.2 大面积严重渗漏水可采取下列措施:
1 衬砌后和衬砌内注浆止水或引水,待基面无明水或干燥后,用掺外加剂防水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挂 水泥砂浆或防水涂料等加强处理;
2 引水孔最后封闭;
3 必要时采用贴壁混凝土衬砌。

9.2.3 大面积轻微渗漏水和漏水点,可先采用速凝材料堵水,再做防水砂浆抹面或防水涂层等永久性防水层加强处理。

9.2.4 渗漏水较大的裂缝,宜采用钻斜孔法或凿缝法注浆处理,干燥或潮湿的裂缝宜采用骑缝注浆法处理。注浆压力及浆液凝结时间应按裂缝宽度、深度进行调整。

9.2.5 结构仍在变形、未稳定的裂缝,应待结构稳定后再进行处理。

9.2.6 需要补强的渗漏水部位,应选用强度较高的注浆材料,如水泥浆、超细水泥浆、自流平水泥灌浆材料、改性环氧树脂、聚氨酯等浆液,必要时可在止水后再做混凝土衬砌。

9.2.7 锚喷支护工程渗漏水部位,可采用引水带或导管排水,也可喷涂快凝材料及化学注浆堵水。

9.2.8 细部构造部位渗漏水处理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变形缝和新旧结构接头,应先注浆堵水或排水,再采用嵌填遇水膨胀止水条、密封材料,也可设置可卸式止水带等方法处理;
2 穿墙管和预埋件可先采用快速堵漏材料止水,再采用嵌填密封材料、涂抹防水涂料、水泥砂浆等措施处理;
3 施工缝可根据渗水情况采用注浆、嵌填密封防水材料及设置排水暗槽等方法处理,表面应增设水泥砂浆、涂料防水层等加强措施。

9.3 治理材料

9.3.1 衬砌后注浆宜选用特种水泥浆,掺有膨润土、粉煤灰等掺 合料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

9.3.2 工程结构注浆宜选用水泥类浆液,有补强要求时可选用改性环氧树脂注浆材料;裂缝堵水注浆宜选用聚氨酯或丙烯酸盐等化学浆液。

9.3.3 防水抹面材料宜选用掺各种外加剂、防水剂、聚合物乳液的水泥砂浆。

9.3.4 防水涂料宜选用与基面粘结强度高和抗渗性好的材料。

9.3.5 导水、排水材料宜选用排水板、金属排水槽或渗水盲管等。

9.3.6 密封材料宜选用硅酮、聚硫橡胶类、聚氨酯类等柔性密封材料,也可选用遇水膨胀止水条(胶)。
9.4 施 工

9.4.1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施工应按制订的方案进行。

9.4.2 治理过程中应严格每道i序的操作,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4. 3 治理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治理效果,并应做好隐蔽施工记录。

9.4.4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除应做好防水措施外,尚应采取排水措施。

9.4.5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施工资料应包括施工技术总结 告、所用材料的技术资料、施工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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