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保期出现维修问题导致的工程尾款和质保金给付争议案例
刘丽彩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18日,通过招投标农业股份公司与一工程公司签订了关于“绿色食品专营市场(物流港)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公司承建农业股份公司的“绿色食品专营市场(物流港)一期”工程。该协议第5条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12169150元。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工程款的支付”约定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90%时,暂停支付至核实的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为工程保修金。
2006年4月20日,工程公司施工的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工程公司多次向农业股份公司发函催促其办理工程结算,2007年9月28日,该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工程的结算价为196331969元。为了尽早要回工程款,工程公司同意并签署了农业股份公司拟好的《结算协议书》,结算协议书里,农业股份公司列明了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当前存在的20大类质量问题的维修方案、维修期限等在《工程质量维修事项进度表》中,如果工程公司违反该协议的《工程质量维修事项进度表》中约定的任何维修进度,维修不及时或者拖延,维修不合格等,没有得到农业股份公司在《工程质量维修事项进度表》的逐项签字认可,农业股份公司有权将约定的付款时间做相应顺延。
后因为维修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农业股份公司对工程公司的维修有3个项目不予认可。农业股份公司拒绝支付自工程公司违约之日起的工程款。
截至申请仲裁日(2008年8月20日),工程公司收到该工程的工程款共计18412123.28元,农业股份公司还拖欠工程公司工程款共计12210845.72元。其中,2006年4月20日应付工程余款(不包含保修金)为23941247.27元;2007年4月20日应付工程保修金(即结算价的5%)为981659845元。
2008年8月,工程公司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主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不包括工程保修金)2394247.27元及该笔款项从竣工验收日2006年4月20日起截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2.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保修金9816598.45元及该笔款项从竣工验收日满一年后即2007年4月20日起截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农业股份公司反请求:农业股份公司以工程尚存质量问题为由反驳,并提出反请求,要求工程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维修方法进行维修,若工程公司不同意维修,则由农业股份公司维修并由工程公司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约980余万元。
因双方争议较大,仲裁庭根据案情委托了第三方进行了质量鉴定,对工程公司的维修是否合格,及质量问题的成因进行了鉴定,出具了《质量鉴定 告》。在《质量鉴定 告》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维修造价鉴定,出具了《造价鉴定 告》。
2010年1月,仲裁庭裁决:农业股份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进度余款2394247.27元及从2006年4月20日起的利息、质量保修金638万元(扣减农业股份自行修复工程造价部分后的余额)。裁决日以后工程由农业股份公司自行维修。
代理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结算协议书》的付款条件是否有效;2.业主方提的质量维修问题能否成为不付工程款的理由。
本案的代理思路如下:
1.不认可《结算协议书》。如果认可《结算协议书》,还不到付款期,我方将有败诉的可能。因为《结算协议书》与阳合同备案合同相冲突,实质性付款条件不同。
考虑对《结算协议书》附件《物流港项目工程质量维修事项进度表》中约定事项如何认定,仔细问询工程公司完成维修事项表的详细情况。
2.本来待维修的质量瑕疵不应成为不付进度款和返还保修金的理由,需要了解🙁1)缺陷是否在工程公司施工范围;(2)缺陷是否属工程公司原因造成的;(3)对方是否曾通知工程公司前往维修;(4)工程公司是否维修及维修状况;(5)对方是否持有工程公司未按期完成维修事项的证据;(6)如工程公司未维修,对方计算的维修费是否有根据;(7)如何确定维修是否合格。
整体思路:我方已维修到位,业主应支付工程款并返还保修金。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女士、先生:
我作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的代理人,在2008年1月13日出庭参与了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股份)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现将我们的代理意见整理如下:
一、申请人完成的工程是合格工程,被申请人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保修金
(一)被申请人应该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2394247.27元
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签署的2003年9月26日的合同第26.1条的规定,“工程竣工后付至核定的结算价款的95%”,所以在竣工验收合格日期2006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至核定结算价款的95%,目前尚欠进度款2394247.27元,即申请人仲裁申请书中提及的欠付工程进度款2394247.27元。被申请人应该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2394247.27元。
(二)被申请人应该按合同约定日期和比例支付工程保修金
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签署的200年9月26日的合同第46.1条的规定,工程的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值的5%。第一年保修期满后付保修金的80%,第二年保修期满后付保修金的15%,待防水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根据2005年8月17日合同变更,合同第6.4条规定,本工程保修金为本合同结算价款的5%,竣工一年后的十日内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价的4%;竣工两年后的十日内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价款的0.7%;竣工五年后十日内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价款的0.3%。
因此被申请人应按期支付保修金,在目前应支付至少相当于合同结算价款196331969元的4.7%的保修金,即9227602.54元。
二、申请人已按约履行了保修义务,而被申请人却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申请人2008年11月13日向仲裁庭提交的补充证据4维修时间表签收单,仅有部分防水等问题未签字。但实际上申请人已按约履行了防水的维修义务和维修单规定的全部义务,而被申请人故意不签字,并且未按约定日期付款。
即使被申请人签字同意过的维修事项,被申请人也未按时付款。如2007年11月30日前,申请人依约完成了维修表的第1、3、4、5、6、9、10、11、12、13、14、15、16、18项义务,被申请人却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07年10月31日前应支付的1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1月30日前应支付的1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的100万人民币。
三、关于争议的几个质量问题
1.需要说明的问题
被申请人提交的相片和录像大部分是形成于2007年9月结算前,此可见于被申请人提交给申请人的光盘。
2.关于争议的防水问题
(1)屋面防水工程已分项验收合格。根据申请人2008年11月19日提交的补充证据(二)第4项证据,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明2006年4月18日整个屋面防水工程已验收合格。
(2)防水出现问题是由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申请人却在一直以诚信、友好的态度积极地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义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第5项证据即消防工程和广告牌钢架破坏防水的照片和补充证据(二)第4项证据即关于屋面广告位支墩的防水问题函及照片,证明2006年4月竣工后,被申请人进行的消防工程和广告牌钢架破坏了原有的防水。是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了防水的破坏。
申请人曾在2006年7月22日致函被申请人,指出广告防水厂家进行的广告位防水支墩的防水,出现防水未压边,封边开口,使用的防水材料和要求有差距等问题,广告位支墩的防水材料和工艺效果不理想,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整改。如广告支墩防水厂家没有整改能力,申请人将进行整改,以保证被申请人的使用。
以上证明,防水问题虽是由被申请人造成的,但是申请人却在积极配合地进行整改,申请人已在履行超出合同约定的义务。
(3)申请人已按维修时间表的要求履行完毕了防水维修义务,被申请人故意不进行验收,不签字。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第6~8项证据,《农业股份屋面渗漏维修合同》,维修防水付款发票,第三方的防水施工日志表明,申请人已按维修时间表的要求,履行了防水维修义务。但是被申请人却故意不进行验收签字。综上,防水问题并非我方原因造成的。但是我方已履行了维修时间表约定的防水维修义务。
3.关于争议的广场回填土问题
(1)回填土已分项验收合格。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二)第4项证据,回填土分项验收记录,回填土验收合格。回填土的标高、分层压实系数、回填土料、分层厚度及含水量,表面平整度都是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验收规范的。
(2)广场路面回填土下沉是由市政单位施工和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
广场路面回填土下沉主要为市政单位的下水管道和渗水井周围的回填土下沉,这些下沉是由市政单位的管道施工造成的。被申请人不当使用的浇水使土下沉的办法,使原本不下沉的回填土下沉了,也是广场回填土下沉的一个原因。以上见申请人补充证据(二)第6、7项证据,关于2006年7月6日室外回填土质量问题整改方案和2006年8月3日关于回填土问题的函。
广场路面是由其他单位施工完成的。这部分下沉应该由该广场路面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3)物流港广场沉降处理,申请人已支付40万元委托给被申请人处理。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一,2007年2月5日《结算商谈纪要》第二项,物流港广场沉降处理等事宜己从申请人的结算总价里扣除40万元人民币,由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录像中所见的回填土下沉部分正是该第三方施工后部分出现的下沉。对该第三方处理的回填土问题,我方不应承担维修责任。
(4)被申请人提交的录像资料大部分为结算前的资料,不具有参考价值。
(5)广场回填土的保修期应为两年。目前已过了保修期。
(6)我方积极地履行了维修义务。
根据我方提交的维修签收单的第6项,楼梯地面散水下陷,我方已在2007年11月3日,按维修表约定维修完成时间2008年11月15日前,提前完成了非我方原因造成的回填土问题的回填土维修任务。
综上,申请人已按约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至今却拖欠本应在2006年4月和2007年4月向申请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保修款至今。该工程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款多年得不到偿还,拖欠的供货厂家款项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至今不能给付,致使申请人和供货厂家经营困难,使该工程大量的农民工拿不到自己应得的辛苦钱。现在又到了2008年的年底,希望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尽快给付申请人应得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保修金。
谢谢
代理人:刘丽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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