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苏大强”对含磷洗涤用品全面说“不”

江苏

因水而生、因水而兴

水域面积1.73万平方公里

占全省面积的17%

全国水 密度最大的地区之一

为了这一方碧水常流,江苏省出台了水污染防治领域第一部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今天,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亮点进行了解读,其中的诸多“第一次”不仅事关城市可持续发展、更关乎百姓民生,可谓“硬核”

◆ 第一次提出:

禁止使用“各类含磷洗涤用品”

第二十三条:禁止工业企业、宾馆、餐饮、洗涤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各类含磷洗涤用品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这是“苏大强”第一次提出“全面禁磷”的要求和具体罚则。资料显示,水中含磷过多,容易造成水质的富营养化,大量滋生水草、藻类等,导致鱼类因水中缺少氧气而面临死亡。水质的富营养化发生在近海,还容易引发“赤潮”,严重影响地球生态。

不仅仅是违反“全面禁磷”有具体罚则,对其他违法行为,《条例》也有明确的罚则,还对上位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依法作出了补充和细化,体现了“苏大强”铁腕治污的“硬核”

◆ 第一次提出:

断面水质不达标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批

第二十八条:断面水质未稳定达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解读:江苏是经济大省,此次《条例》首次提出断面水质不达标的,可对企业实行限产限批,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抓好水污染防治。

◆ 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提出:

“河长”制和“断面长”制

第十八条:建立国家和省地表水控制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体系。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河长履职范围。

解读:针对江苏首创的“河长制”,《条例》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公开河长履职有关信息以及对河长履职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和公众监督。这进一步补充细化并明确“河长”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河长”制与“断面长”制的衔接关系。

◆ 第一次明确:

街道、开发区的水污染防治职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解读:水的流动性和连通性决定了流域治理不能单打独斗、各自为政。《条例》明确了街道、开发区的水污染防治职能,并专门设置区域水污染防治专章,针对长江等跨省水体实施联防联控,将跨省断面纳入水环境监测 络;针对省内跨区域水体,健全联合监测、联合执法等共治共管机制等。

◆ 第一次强调:

工业(生活)污水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第二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当逐步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等。

第三十七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等。

解读:《条例》强调工业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推动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置处理;同时也明确了城镇排水与污水管 养护责任,填补住宅小区、单位等内部排水管 建设维护管理盲区等。

◆ 第一次提出:

“生态安全缓冲区”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长江、城市近郊等区域,整合湿地、水 等自然要素,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措施,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

解读:《条例》设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门章节,对江苏重要河流、湖泊开展河流、湖泊水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推进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体现尊重自然生态的理念。

为了更加注重改善激励,《条例》还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水环境区域补偿管理生态损害赔偿的要求。

执行主编:胡晓月

主编: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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