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人
举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50万元啦!
举 人可以通过
“12345”热线、
“12369”生态环境举 电话举
也可以利用
省生态环境厅官 、
企业“环保脸谱”等 上平台进行举 哦!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
《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 人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有奖举 规定》)
近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江苏省财政厅
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有奖举 规定》进行深入解读
让我们一起来看吧!
出台规定的背景
2018年12月,为维护举 人合法权益,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人的若干规定(试行)》。通过近三年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举 范围窄、奖励金额小、社会动员力不够”等实际问题。
2021年10月,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生态环境部文件要求,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新版的《有奖举 规定》,对原有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规定主要特点
新版《有奖举 规定》突破旧观念、老办法,落实新理念、新举措,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聚焦重点环境问题
列入有奖举 范围的十大事项,都是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
方便群众举 投诉
量化分级便于操作
按照“应奖尽奖、足额发放”原则,把奖励事项划分为五个等级,便于认定和操作。根据被举 事项的难易程度和打击违法行为的贡献大小,最低的奖励50元,最高的可奖励50万元。
规定主要内容
新版《有奖举 规定》共19条,对有奖举 的对象、途径、原则、奖励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五个明确”:
一 明确了举 人与举 内容
第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内容包括被举 对象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等。
二 明确了有奖举 的范围
第五条规定,举 人所举 的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可以获得奖励。这里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只要达到一个条件,就可以获得奖励。具体有以下十种情形:
01 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可简称为无证排污或违规排污。
02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简称为超标排放。
03 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简称为数据造假。
04 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可简称为非法排污。
05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可简称为逃避监管。
06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简称为破坏生态。
07 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可简称为涉危废违法。
08 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可简称为涉核与辐射违法。
09 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可简称为污染土壤。
10 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 明确有奖举 的等级
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被举 事项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举 人分别予以不同金额的奖励。涉及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参照罚款金额的1%—5%确定奖励金额。具体分为五个等级:
1 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 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高1万元奖励。
2 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 事项,或者采取行政拘留的举 事项的,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3 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 事项,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4 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 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
以上四项中,举 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万元。
5 对举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 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 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 明确了不予奖励的情形
具体有七种情形:
● 举 事实不清,或举 内容难以确定的
● 举 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 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 举 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 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 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 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
举 人应当依法维权,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举 人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有关事实,不得利用举 诬告、诽谤他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举 公开造谣,公开传谣或制造事端、恶意举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定特别注重依法保护举 人的合法权益
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打击侵犯举 人权益的行为,违反本规定要求,侵害举 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附上
《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 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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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 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以下简称举 人)可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内容包括被举 对象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等。
第三条 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给予举 人奖励。
第五条有举 下列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
(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九)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被举 事项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举 人予以奖励:
(一)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 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高1万元奖励。
(二)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 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 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
(三)对采取行政拘留的举 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四)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 事项,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五)举 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万元。
上述具体奖励金额,可参照罚款金额的1%-5%确定。
对举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 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 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通过通 表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对举 人进行精神奖励。
第七条对同一案件的同一举 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举 人在不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 同一案件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 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 奖励,奖金由举 人协商分配。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 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 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 人,其他举 人提供的举 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举 事项符合奖励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举 案件的违法情节、性质、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 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的途径。
举 奖励以“应奖尽奖、足额发放”为原则,减少不必要的个人信息的获取,提高举 奖励工作效率。对举 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酌情考虑。
第十条举 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在领奖平台上进行领奖。
逾期不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 事实不清,或举 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 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三)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举 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梳理举 事项办理进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主动通知举 人领取奖励,做到“应奖尽奖”。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举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予以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举 奖励建议及相应等级,由直接负责案件查处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据查处情况提出并 请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对举 人信息的保密要求,严厉打击泄露举 人个人信息、通风 信和打击 复举 人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举 人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有关事实,不得利用举 诬告、诽谤他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利用举 公开造谣,公开传谣或制造事端、恶意举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打击侵犯举 人权益的行为。违反本规定要求,侵害举 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人的若干规定(试行)》(苏环办〔2018〕5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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