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打造“三最”城市升级版的工作安排,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统一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淄博。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2.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承担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照省统一安排,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4.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配合国家、省对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的督察。经市委、市政府授权,组织对区县党委和政府(下沉督查到镇办)以及有关部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 告。

9.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10.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生态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14.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5.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16.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7.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资源信息。两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3.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受省应急厅委托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区县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授权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根据授权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不包括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反应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道运行安全。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6.关于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 ;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职责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污染问题。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市政道路以外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负责除城市道路以外道路的洒扫保洁,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洒扫保洁。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办公信息化、后勤保障等局机关正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人事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承担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普法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五)财务与审计科。编制本系统预决算,组织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内部审计等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六)行政许可科。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县和企业实施限批。

(九)水生态环境科。拟订全市水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水功能区划,开展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市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土壤生态环境科(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科牌子)。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拟订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生态环境监测与标准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 和环境信息 ,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业务信息化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十二)生态保护科。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协调、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十四)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挂科技产业科牌子)。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设施应急响应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担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十六)环境安全应急与舆情科(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公室牌子)。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环境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 ,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协调、指导生态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承担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经市委、市政府授权,组织对区县党委和政府(下沉督查到镇办)以及有关部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承担市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派出机构。市生态环境局设张店分局、淄川分局、博山分局、周村分局、临淄分局、桓台分局、高青分局、沂源分局、高新区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11个派出机构。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1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的“三定”规定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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