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黄埔法院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环境与我们每个人的发展息息相关
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行为绝不可取!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回顾
黄埔区人民法院
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全民学法,共同守护生态“高颜值”!
目录
●岑某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公司为建设生产设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黄某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陆某辉、陆某兴污染环境案
●谭某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肖某杰污染环境案
●朱某龙、李某瑜、郭某康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岑某豪通过 络平台先后3次以人民币1100元至1500余元的价格向他人非法收购苏卡达陆龟活体共计3只用于饲养。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岑某豪住所查获上述龟类动物活体3只,已送往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处理。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龟类动物3只均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龟,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年版)规定,上述龟类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核定价值共计为人民币750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岑某豪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7500元。2.判令被告人岑某豪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 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理由
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某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岑某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涉3只苏卡达龟活体已被缴获,并已被送往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处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某豪有吸毒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岑某豪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购买涉案苏卡达龟时不明知苏卡达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存在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中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告人岑某豪供述其通过百度搜索过陆龟的品种及名称等,并进入相关论坛浏览相关知识,知悉其所要购买的陆龟名称为苏卡达龟,在2018年至2019年之间3次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苏卡达陆龟,事后在手机微信上删除了其与出卖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被告人岑某豪的以上行为方式推断,其应当知道苏卡达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该案从被告人曾搜索涉案动物、多次购买、删除聊天记录等行为,推断被告人购买涉案动物时明知所购买的苏卡达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从而认定其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该案有效打击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对野生动物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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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州市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邓某林。2010年8月1日,该公司与广州市某经济合作社签定租地合同,承租该经济合作社辖区内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和其他建设项目。2010年9月25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市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某文,经营范围是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015年以来,国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场地扩张,在作为董事长的被告人朱某文主导下,多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租用的上述地块的农用地上建设办公大楼、车棚、停车场等生产设施,并将农用地作硬化处理,导致农用地失去功能。期间,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先后四次对国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除缴纳罚款人民币158876.08元外,对其余行政处罚事项未予完成。经鉴定,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地块内含耕地28.46亩,耕地现被建构筑物占用14.26亩,被硬底化面积14.2亩;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地块内含基本农田面积达11.99亩,基本农田被建构筑物占用2.63亩,被硬底化面积9.36亩,因人为活动,已被填埋、硬底化和建设建构筑物占用,改变了原有的用地性质,使原有性能受到严重破坏,导致无法保障实现该地块在土地利用规划中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地的目标。
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朱某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朱某文因取保候审被公安机关释放,此后国某公司对上述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予以部分恢复原状。
裁判理由
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国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朱某文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国某公司、被告人朱某文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朱某文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被告单位国某公司及被告人朱某文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国某公司已对部分被占用土地进行复绿,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酌情对被告单位国某公司及被告人朱某文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国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告人朱某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用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自然资源,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实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被告单位多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租用的上述地块的农用地上建设办公大楼、车棚、停车场等生产设施,并将农用地作硬化处理,导致农用地失去功能,造成我国农用地资源的破坏。期间,被告单位被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四次,仍然非法占用农用地。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体现了国家对农用地的严格保护,同时对为牟取利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敲响警钟,警示大家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关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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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坚先后通过 络平台或当面交易的方式向山东烟台、广东茂名、广东佛山等地卖家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用于饲养或销售。
2019年10月24日, 被告人黄某坚通过 络平台发布销售陆龟信息,并与一名买家汤某某约定于10月27日中午在广州市黄埔区某地以人民币700 元的价格销售四爪陆龟1 只,被告人黄某坚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当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坚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某社区查获苏卡达龟5 只、印度星龟1 只、豹纹陆龟1只。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龟类动物为苏卡达陆龟5 只,印度星龟1只, 豹纹陆龟1 只, 均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土陆龟属, 被列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四爪陆龟幼体1 只,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陆龟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龟类动物活体核定价值为人民币97500元。
裁判理由
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坚非法收购、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坚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犯罪未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坚向公安机关交代向其出售涉案陆龟的“上家”,属于坦白自己罪行,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黄某坚的犯罪行为客观上对野生动物物种平衡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因涉案龟种已有人工繁育,在案证据无法排除涉案陆龟为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能性,不宜以野生动物价值估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坚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被告人黄某坚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坚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 纸上发表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既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的举措,也是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保障,但是严打背景下也要对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甄别。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是基于司法解释对同种野生动物与不同种野生动物在量刑情节上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区分,对于不同种的野生动物要求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标准一半以上。而“种”是生物分类学最基本的分类单位,司法解释规定量刑情节的数量认定标准是以“种”来区分的。涉案四种陆龟单种均未达到“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亦不存在两种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不属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故作出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此外,涉案动物均为人工饲养繁殖,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有所区别,在价值计算方面应当与纯野外生长的野生动物有所区别,且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人工饲养动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的野生动物,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在附民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黄某坚的犯罪行为客观上对野生动物物种平衡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涉案龟种已有人工繁育,在案证据无法排除涉案陆龟为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能性,不宜以其在野外个体活动范围为基准计算值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且八只陆龟被缴获时均为活体,亦不宜以其价值等同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故法院未采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74400元的诉讼请求,酌情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人民币8000元。本案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划定人工饲养繁殖动物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从而适用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依据提供参考思路,也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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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起,被告人陆某辉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转包的方式承接某石化公司的清池清罐业务,并聘请被告人陆某兴作为管理人员负责接送劳务人员、参与清池清罐及其他管理工作。2016年,被告人陆某辉通过转包的方式承接了该石化公司的均质罐D7202A、G111罐及G103罐的清理项目,清理HW08浮渣、含水污油共3727.08吨。
被告人陆某辉在经营该石化公司清池清罐业务的过程中,为达到该石化公司提出的每次进入厂区必须空车进入的要求,指示被告人陆某兴带领劳务人员在其承租的广州市黄埔区某石场路口一土地的鱼塘边对运输废油渣的油罐车进行清洗,并将清洗油罐车的含油废水通过胶管存储至水泥建造的1个大的储存池和2个小的储存池内,致使上述储存池南面一面积为1750平方米的鱼塘(东侧鱼塘)的底泥及水质受到污染。2016年12月28日,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查处上址,并查获3个储存池内的危险废物582.6吨及3辆油罐车等物品。经鉴定,3辆油罐车、2个小的储存池内的物质主要成分为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大的储存池及连接东侧鱼塘的胶管内的物质均含少量矿物油;东侧鱼塘底泥矿物油含量在160-431毫克/克之间,该鱼塘水体COD、氨氮、石油类的含量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水的限值,属于劣V类水体;西侧鱼塘底泥矿物油含量在9-17毫克/克。
案发后,本案已支出应急处置费用人民币0.37万元、事务性费用人民币33.438万元。被告人陆某辉、陆某兴已委托茂名市恒博化工有限公司对3个储存池内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582.6吨进行清理、运输及处置,并支付费用人民币135万元。经评估,本次事件的鱼塘生态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91.63万元。被告人陆某辉、陆某兴因本案已于2017年2月20日各自出资人民币9.5万元(共人民币19万元)向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缴交环保罚没款。
裁判理由
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辉、陆某兴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陆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陆某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被告人陆某兴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及时采取措施,委托有资质处置的公司对危险废物进行清理、运输及处置,防止损失扩大,酌情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二被告人积极向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缴交环保罚没款,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非法处置行为虽属故意,但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上仍属过失,且3个储存池内的危险废物582.6吨中包含了大量清洗油罐车的鱼塘水等,原有油罐车运输的废油重量远未达到上述的582.6吨,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陆某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捷牌发电机1部。
典型意义
本案一方面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尽可能将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另一方面还要坚持公正司法,严厉制裁污染环境行为,合法、合理确定当事人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本案存在对危险废物的具体含量不准确的情况,因为在污染环境案件中,实际的污染物是废物油渣而非大量的鱼塘水,且本案的2个小储存池中是含有大量的矿物废油,大的储物池中只含有少量的矿物废油,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含有少量矿物废油的鱼塘水视为危险废物,在量刑上容易出现不公。本案中,被告人陆某辉、陆某兴在没有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带领劳务人员在其承租一土地的鱼塘边对运输废油渣的油罐车进行清洗,随后将清洗后的废水存储至水泥建造的1个大的储存池和2个小的储存池内,废水共计582.6吨。经鉴定,2个小的储存池内的物质主要成分为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大的储存池及连接东侧鱼塘的胶管内的物质均含少量矿物油。亦即该582.6吨的危险废物中包含了大量的鱼塘水,而废油渣的含量是远未达到582.6吨。但是相关环境部门并未对废油渣的具体浓度及数量进行统计,导致对实际废油渣的含量的认定并不十分精确,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二被告人污染环境的主观恶性。
环境污染案件具有特殊性,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被告人主观上仅有非法储存危险废物的故意,其建造水泥池临时储存危险废物是采取了保护措施,因意料之外的因素及保护措施不到位而导致了污染东侧鱼塘的结果,对危害结果具有过失的心态。虽然二被告人污染环境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但是其在庭审中表示愿意积极采取清理措施修复环境,承担后续的修复环境的后果。因此,与其将二被告人付诸收监执行,不如判处缓刑,让二被告人积极采取修复措施,给国家减少经济损失。本案中法院在严厉制裁污染环境行为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的平衡上采取审慎、严谨的态度,彰显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环境权益、促进绿色发展的决心,提升社会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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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7日11时至14时许,被告人谭某生伙同同案人谭某宪驾驶无牌船只,在广州市黄埔区某禁渔水域内采取电鱼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当日14时许被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现场查获,现场缴获渔获约36市斤及电鱼船只一艘、电鱼工具一套。
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理由
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具、方法捕鱼,严重破坏了流域内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谭某生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某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缴获的捞 、电鱼器、蓄电池、玻璃钢船,均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建立以来本院审理的第一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24日24时为珠江流域禁渔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本案被告人及同案人明知在珠江水域禁渔期内,为非法牟利,仍采取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严重破坏了鱼类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在禁渔期电鱼,正值鱼类繁殖期,会导致鱼类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严重影响鱼类增殖;电鱼的破坏力类同于严重的水域污染事故,被电击过的水域内溶氧量下降,导致水质恶化、水华爆发风险增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此外,电鱼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非法捕捞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或造成严重影响,都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以刑事诉讼程序对禁渔期的非法捕捞行为作出刑事裁判,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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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南某化工厂主要从事危险废物等处置,2021年7月12日,该化工厂被当地政府要求停业整改,后研究决定由该厂实际控制人陈某万负责处理该厂MVR(蒸铵设备)产生的废水及未经处理的废水。陈某万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人肖某杰处置上述废水,被告人肖某杰接受委托后,安排车辆自行处置了两车共计84吨废水,将其余废水处置事项交由亦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同案人王某仁进行处置。同案人王某仁接受肖某杰委托后雇佣同案人肖某佐、罗某兵将该化工厂的废水运输至广州市黄埔区多个路口的城市污水井、雨水井进行偷排。同案人王某仁等人共计参与偷排废水1183.14吨。2021年7月31日3时许,同案人肖某佐、罗某兵在广州市黄埔区某路口准备偷排污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尚未偷排的污水54.58吨。
经检测,该化工厂的多个采样点的废水中均检出含有铜、镍、锌、铁等重金属;槽罐车出水口的废水中检出含铜、镍、锌、铁等重金属;广州市黄埔区某偷排点(雨水井Y282)的水样含有铜、镍、锌、铁等重金属。
裁判理由
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杰违反国家规定,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知其本人及同案人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同案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是共犯,其本人亦自行非法处置了部分危险废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案人王某仁、肖某佐、罗某兵在排放废水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有54.58吨废水未排放得逞,就该部分事实而言,系未遂,被告人肖某杰系共犯,就该部事实而言,按未遂处理。但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依法按照其组织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2部。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9236元。
典型意义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被告人肖某杰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接受同案人陈某万的委托自行处置危险废物后,又雇佣同样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同案人将危险废物后集中直排至城市污水井、雨水井,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267.14吨,严重危害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污染后果特别严重。法院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犯罪链条各环节参与人员依法严惩,形成对破坏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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