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该规定将于2021年12月1日(明天)起实施。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
2021-05-21发布 2021-12-01实施
引言
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实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T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 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XF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T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 上 服务营业场所。
3.2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3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
3.5 专职消防队 full-time fire brigade
由专职人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24小时备勤的消防组织。
3.6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志愿人员组成,平时有自己的主要职业、不在消防站备勤,但配备消防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的消防组织。
3.7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 总则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场所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自行开展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保证建筑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 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除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方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者,并应符合XF/T1245的规定。
5 消防安全责任
5.1 通用要求
5.1.1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5.1.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5.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5.1.4 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2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3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5.2.5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6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8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统筹安排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5.4.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5.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 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 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9 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5.4.10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5.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岗位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确保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5.4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 告。
5.5.5 发现火灾,及时 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职责
5.6.1 应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的设备正常运行。
5.6.2 对火警信号,应按照7.6.16规定的消防控制室接警处警程序处置。
5.6.3 对故障 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告。
5.6.4 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5.7 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责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 按照制度和规程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状态。
5.7.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 告。
5.7.4 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护保养记录。
5.8 保安人员的职责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 告。
5.8.2 发现火情,应及时 火警并 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9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
5.9.1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作业前审批手续。
5.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5.9.3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 火警,实施扑救。
5.10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职责
5.10.1 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5.10.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10.3 专职消防队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能够24小时备勤。
5.10.4 志愿消防队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5.11 员工的职责
5.11.1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11.2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11.3 清楚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 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5.11.4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告。
5.11.5 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6 消防组织
6.1 人员密集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6.2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6.3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志愿消防队白天和夜间的值班人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6.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用要求
7.1.2 建筑四周不应搭建违章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的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7.1.4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 的义务:
a)使用、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c)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d)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e)停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f)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7.2 消防安全例会
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7.3 防火巡查、检查
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 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A。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B。
7.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 火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7.3.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7.3.6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7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f)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
h)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i)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j)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k)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l)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发放消防刊物、播放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7.4.3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场地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教育活动。
7.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培训,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5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g)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注: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c)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不应挪作他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d)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e)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h)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i)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j)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5.3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
7.6 消防设施管理
7.6.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注: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 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
7.6.2 人员密集场所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7.6.3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7.6.4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7.6.5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7.6.6 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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