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为促进我市生态环境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坚持改革方向,立足问题导向,确立环境影响评价 告书(表)编制主持人踏勘现场、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系统建设和专用识别标识使用等创新性举措;明确污染治理服务、环境监测等设施运维服务相关要求,加强生态环境服务过程质量控制。
《条例》建立生态环境服务可追溯机制,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规范记录、保存生态环境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录像等资料,确立检测监测样品采集、检验分析两个环节视频记录创新性举措;并参照有关规定,明确保存期限,为根治弄虚作假这一顽疾补好制度性漏洞。
《条例》为保障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建立利害关系回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监管任务,与管理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回避。
《条例》授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项具体监督检查举措,保障有关部门依法执法;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生态环境服务信息系统,推进数字化监督管理。开展生态环境服务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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