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最新标准公布
下月起实施 居民按7.5元/户·月执行,随水费一并代收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及对象主要为宜昌城区范围内(不含夷陵区)的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单位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收集、清运及处置费用,其中居民的垃圾处理费将随水费一并代收。
其中,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7.5元/户·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4元/人·月,单位有食堂另按20元/天·桶(容量240升,下同)收取;学校、部队、企业、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用桶的20元/天·桶;用斗(容量1500升,下同)的150元/天·斗;早餐店、快餐店等摊点为120元/户·月,24小时营业店240元/户·月;饮吧、小吃、水果摊位、熟食店为60元/户·月;修理厂、废旧回收为200元/户·月;小型日杂、副食、五金、服饰、彩票 点等(50平方米及以下)为20元/户·月;商场、超市、洗理店、金融通讯 点等(50平方米以上),酒店、宾馆、餐馆、招待所、大型快餐连锁店等,休闲、娱乐( 吧、游戏机室、KTV、电影院)、美容健身会所等,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按量收取,用桶的20元/天·桶;用斗的150元/天·斗。
据介绍,随水费代收的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平均在1.5吨(含)以下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平均在1.5吨至5吨(含)的,按文件标准的60%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在5吨以上的全额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就此,市发改部门还特别强调,物业公司、水务公司等代收单位,不得以调整收费标准为由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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