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了一起环境执法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涉事企业因多项环境违法行为,合计被罚款70万元,两名责任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违法企业为泰州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起因是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引发。
2022年3月25日、30日、31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涉事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这家主要从事新型装饰材料项目生产的企业,被发现了多项违法事实,其中包括:
一,自动浇注生产车间外东北侧废气处理设施除尘器后端,活性炭吸附前端有一根管径25mm白色塑料管,浇注废气可通过该塑料管直接排放,废气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二,涉事企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厂区南侧有一固废堆场,露天堆放有约1000吨打磨粉尘及边角料(一般工业固废),未采取防渗漏、防雨淋措施,仅使用防尘 进行覆盖。办公楼北侧露天堆放有废板材和使用完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废包装桶(一般工业固废),原料仓库外东侧露天堆放有废板材、废包装袋和白色包装桶,新建原料仓库外北侧堆放不饱和聚酯树脂周转用包装桶,新建原料仓库外南侧露天堆放有用吨袋包装好的废边角料和白色包装桶。
三,超标排污。2022年3月25日清理沉淀池时,用泵和软管将沉淀池内的清洗废水及沉淀渣排放至厂区内南侧、固废堆场东侧坑塘(无防渗措施,长约50米,宽约25米,水深约40厘米)渗透排放。,经对坑塘内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分别为124mg/l、122mg/l,超标0.24倍、0.22倍。
四,查询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该公司未申领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账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2022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废仓库内暂存的30kg废活性炭(危险废物)未按规定申 登记。
针对涉事企业的上述四项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作出了合计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废气设施不正常运行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2名具体违法行为人,被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该案是泰州市近年来查处的一起较为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例,违法行为集中在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固废管理违法等多个方面,在企业常见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案例警示少数企业,保护生态环境企业是主体,依法经营既是法律底线,更是社会责任底线,企业节省运营成本不能动歪脑筋,否则,不仅要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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