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性质:无。
二、设定依据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无。
实施主体:北海市环境保护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相关条件如下:
一、首次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2015年注册登记及属公安部公布的6年内免检车型的,即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凭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复印件及申请表,到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在用车及非六年免检机动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复印件、申请表到市环保局录入信息,然后到检测站进行尾气检测,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合格 告到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到期换发程序:
(一)属6年内免检机动车凭已年审的行驶证原件到任意核发点进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
(二)非6年内免检的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北海市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然后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合格 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到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凭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表,到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办理补发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在我市使用的机动车,铁路机车、拖拉机、摩托车、低速货车除外。
实施范围:北海市行政区域。
六、申请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1、非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需车辆注册登记地的环保部门出具的异地委托。
2、如果有车主存在登记证书抵押在银行等无法拿到登记证书的情况,则也可以拿拍摄清晰的车辆铭牌打印件前往申领环保标志。
七、办结时限
车主提交申领材料后,由环保部门统一收集材料并集中录入信息,7个工作日后,车主凭行驶证到任意一个环保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标志。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环保分类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十、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节假日不上班)
十一、办理地点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9-3030615
(二)投诉电话:0779-3030615
附件:1.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流程图
2.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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