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环资合议庭组织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庭审观摩活动

转自:天津三中院

5月30日下午,三中院环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 ”同步直播,中建五局三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建深装装饰公司北方分公司、辖区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数十人受邀观摩旁听。

该案是由某小区一栋18层高层住宅电梯噪音引起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案涉房屋位于楼层中间位置,北侧墙壁与案涉楼宇电梯井相邻,房屋所有人许某、刘某自行于室内手持分贝仪检测噪音最高值达到53分贝,认为电梯噪声已超相关标准,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梯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案涉房屋已经过验收合格,案涉房屋及所在的楼宇设计有电梯井道隔音降噪设施,许某、刘某主张的电梯噪声污染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驳回全部诉请。许某、刘某不服,上诉至三中院。

二审庭审围绕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序推进,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准确归纳出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充分陈述、展开辩论,庭审过程规范严谨,重点突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判断噪声排放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以及如何认定赔偿标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的审理对回应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宣传环境保护,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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