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北京发布了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标准要求:电子工业生产过程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相关规定的限值。详情请往下看。
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规定的限值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噁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包括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时段划分
1、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规定的限值,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
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
3、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4、其他未划分时段的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监测
企业应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企业应根据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实际排放监测结果,从大气污染物中筛选并核定需要控制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测
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实施与监督
生态环境部统一监督实施。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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