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交场站噪声扰民,被告上法院索赔26万!判了

因为与公交场站相邻,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林大妈(化名)一家深受噪声污染的干扰,甚至觉得自己和老伴的一身病都是噪声给闹出来的。林大妈一家四口将公交公司诉至房山法院,索赔26万余元,并要求对方给加装隔音窗。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 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结果,法院判决公交公司给付原告补偿费1万余元,降低噪声至国家标准以下,为原告家加装隔音窗。

原告:

噪声干扰生活,患了一身病

“我们家院子距车场最近处仅0.8米,每天从凌晨4点半到晚上10点半,30多辆大型空调客车、10多部小客车从屋后发动、停放、出场、收车,汽车轰鸣声及乘务管理员们喊口号声、夜班机修的工具摩擦声、金属碰撞声……严重干扰了我们一家的日常生活。”林大妈和老伴及儿子、女儿四人是本案的原告,他们说起公交场站这个“邻居”一肚子不满。

原告说,他们多次找车站反映后,2006年,对方表示按车站职工待遇向原告发放福利物品,年底再给予500元干扰费以示抚慰,但第二年就减为300元,到2017年年底车就没有了。

林大妈和老伴还认为,由于车场经年累月的噪声污染,使得自己长年患有耳鸣、重听、头疼、头晕、走路失稳、失眠、记忆力减退、食欲不振、血压升高、神经衰弱、糖尿病等30多项病症。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2001年8月至2020年7月,共计20年的噪声污染干扰补偿费12.9万余元。2020年8月之后,每年补偿2.3万余元,直至公交公司停止侵害。

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要求被告为原告房屋加装隔音窗。

被告:

噪声未超国家标准,不同意原告诉求

被告公交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了自己拒绝的理由。

被告认为其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曾于2019年8月委托环境检测机构,证明场站噪声未超过国家标准。

案件审理期间,2021年9月,法院委托房山区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出具一份检测 告,但被告认为此份 告是监测点的声环境检测,而不是场站所产生噪声的检测。而且,这份检测 告称,凌晨3点到凌晨5点间90%的噪声平均值达到50多分贝,但这段时间,场站是休息没有声音的。

被告还结合原告家的房屋位置称,原告家临近一条二级公路,在附近有诸多商户和商场,因此上述声环境检测 告不能确定噪声是场站唯一产生的,不能作为确定被告噪声超标、存在污染责任的依据。

至于2017年后,场站为何没有再给原告一家补偿,被告称,其是2017年9月才开始承接涉案场站的,和之前的场站管理方不是同一主体,原告主张2017年9月之前的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另外,被告认为,临近场站的仅为原告家的北房,其他房屋相较北房更不可能受到噪声的影响,不同意为原告所有窗户加装隔音窗。

法院:

噪声已超极限标准,应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自2017年8月低起开始经营涉案公交场站,原告家的宅院北面、西面与公交场站相邻。

2021年9月,法院委托房山区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出具的检测 告显示,原告家昼间等效声级Ld=60.7、夜间等效声级Ln=55.5。

该监测站技术负责人回复法院询问时解释,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原告家家为Ⅰ类环境功能区,即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等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该功能区昼间声音极限为55分贝,夜间声音极限为45分贝, 告中显示原告家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均超过极限标准。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四人2017年8月29日至2021年12月的补偿费共计1万余元;被告自2022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四人补偿款200元,至噪声排放降至昼间55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时止;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家的院落北侧、西侧临近公交场站一面的窗户加装隔音窗(具体型号为断桥铝706型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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