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2年1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 告填 工作。
执行 告的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已在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要求”中载明,重点管理企业必须提交季 、年 ,简化管理企业必须提交年 。
请广大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认真落实。
请广大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自查,及时查漏补缺、补充完善资料,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 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许可违法后果严重,请广大排污单位切勿挑战法律底线,严格按照条例、规范落实工作。
请各持证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载明的要求,落实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欢迎向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0392-3229279)、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浚县分局(咨询电话:0392-2156212)、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淇县分局(咨询电话:0392-7229121)、鹤壁市生态环境局示范区分局(咨询电话:0392-3358581)、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咨询电话:0392-3389891)、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宝山区分局(咨询电话:0392-2615533)咨询。
感谢您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鹤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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