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松江法院公开宣判松江区首例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邱某某因多次非法行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执业资格还多次非法行医
邱某某多年来多次在本市非法行医,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2021年,邱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证件的情况下,先后2次为他人非法诊疗,并在其开设的诊所内为他人非法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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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卫健委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在上述诊所内查获医疗器械、药品、医疗废物等物品。经调查发现,被告人邱某某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处方药品,同时存在医废物品随意丢弃的情形。
邱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松江检察院依法向松江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邱某某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承担起在三次行政执法中被依法没收的医疗器械、药品的销毁处置费用。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和药品经营许可,多次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诊疗服务并销售药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同时一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
最终,松江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在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承担涉案物品处置费;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那么,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呢?一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具有程序性诉讼实施权的检察机关在针对特定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附带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致使公益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责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在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与执业医师证,长期开展非法诊疗活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邱某某虽然将非法行医作为兼职且具有间断性,但主观上具备把该项活动作为一种职业而反复实施的意思,不影响罪名认定。
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侵犯双重法益,既损害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又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危害药品安全,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不可预估的隐患,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检察机关起诉前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且在起诉前已经履行了公告程序,公告期满也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故其成为本案适格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经审查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邱某某非法行医的民事侵权行为较为清晰,证据相互印证。
鉴于本案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一致,基本事实相同,在审理中灵活采取刑民同步推进的方式,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有助于保障公正目标实现,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被告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除需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失、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关食品药品以及承担相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等责任。
对于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法官也提醒大家,切莫拿自己的生命健康冒险,随意找“无证医生”“无名诊所”就诊。如果的确有就医需求,应树立安全思维,选择正规医院及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生问诊,以防小病引发更为严重的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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