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2月4日,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长安子站)搬迁,被告人李某利用此机会私自截留子站钥匙并偷记子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间,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李某等人的行为却没有阻止,只要求李某将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被告人李某多次指使被告人张某1、张某2以相同方法对监测系统进行干扰,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影响系统正常运行。为掩饰罪行,张某1、张某2听从李某的指使删除子站监控视频。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何某某、张某某、张某1、张某2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产生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下文以上述构成要件为基点,分析五被告人的行为为何构成本罪。
(一)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禁止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规定在《环境保护法》第68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6条同样规定“禁止对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弄虚作假”,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五被告人采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做法使得长安子站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
(二)有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 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长安子站既是国家环境保护部确定的西安市13个国控空气站之一,也是西安全市两个国家直管监测子站之一。长安子站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数据传送至国家总站后会实时向社会公布。空气采样器是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人用棉纱的堵塞行为,必然影响采样器的正常运转,造成监测数据的失真,导致无法对空气质量作出准确的评估。
因此,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长安子站)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致使长安子站无法客观反映真实空气质量数据,破坏了长安子站的功能,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三)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行为干扰了长安子站的正常运行,造成了监测数据的显著异常。2016年2月至3月间,长安子站颗粒物监测数据多次出现与周边子站变化趋势不符的现象。客观准确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质量现状、公正考核地方空气质量治理效果和改善程度的依据,是环境管理决策的基础和保障,也是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前提。失真的监测数据已实时发送至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发布,已用于评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失真一方面影响对环境空气治理情况的评估,损害公正性,同时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误导政府的环境决策;另一方面,危害公众的健康,公众无法得知真实的环境空气质量,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286条规定的“严重后果”要件。
综上所述,五被告人用棉纱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系统正常运转,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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