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住房销售现场须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管理办法要求,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且涉及建筑节能重大内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填写《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作为工程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节能过程查验的主要依据和节能核实认可的必备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和销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施工现场公示时限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为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建设单位应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变更内容及时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中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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