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呼图壁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全县广大用户、各污水处理单位(企业):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遵循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关于合理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发改农价〔2015〕1457号)和《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昌州政办发〔2019〕24号)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呼图壁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凡向城镇公共排水管 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分类
将污水处理类别按供水类别进行分类,分为居民生活污水、非居民生活污水、特种行业污水三类。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公立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公厕、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等污水执行居民生活污水收费标准。
2.行政事业单位、工业污水、基建污水、商业污水、餐饮服务业等污水执行非居民生活污水收费标准。
3.洗浴、桑拿、足浴、洗车、游泳(含幼儿游泳)等行业执行特种行业污水收费标准。免费公厕执行居民生活污水价格,收费公厕执行非居民生活污水价格。
三、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从0.50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工商业、饮食服务业、基建污水处理费)从0.80元/立方米调整为2.2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从0.8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元/立方米(2-3年内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逐步实行5元/立方米)。
四、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有关情况说明
1.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救助对象,每户每月减免3立方米水量。
2.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收取城镇污水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建回复函〔2009〕101号)规定,超标排放的污水征收双倍污水处理费。
4.城镇公共绿化、消防、住宅小区绿化用水不得收取污水处理费。
五、执行范围和时间
1.各乡镇、驻县团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参照本方案标准执行。
2.鼓励工业园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3.涉及污水分类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相关事宜以本通知为准。
4.以上价格为试运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运行价格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呼图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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