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1-020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要,季勐先生、季献华先生、苏海娟女士、曾振国先生、姚志全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3,248,5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028%,上述五人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季勐先生、季献华先生、苏海娟女士、曾振国先生、姚志全先生将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季勐先生、季献华先生、苏海娟女士、曾振国先生、姚志全先生发来的《告知函》,拟减持部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季勐先生、季献华先生、苏海娟女士、曾振国先生、姚志全先生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季勐、季献华、苏海娟、曾振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同时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季献华、姚志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适用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在减持期间内,季勐先生、季献华先生、苏海娟女士、曾振国先生、姚志全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三) 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季勐先生、季献华先生、苏海娟女士、曾振国先生、姚志全先生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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