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68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598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财务 表中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657.50万元。该案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情况,取决于本判决的执行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原告”)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

被告: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诉讼代理人:郭东平(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涛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披露的临2018-054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2018)晋01民初771号《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598万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142,100元,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财务 表中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657.50万元。该案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情况,取决于本判决的执行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如实际履行情况与上述协议内容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69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脱硫诉讼结果的公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2,191.5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2017年底,本公司合并财务 表中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820.75万元。该案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情况,取决于本判决的执行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章兴(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诉讼代理人:杨振奇(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披露的临2018-02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2018)晋11民初32号《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2018)晋11民初32-2号《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合同款中设备款及服务费1,641.50万元及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合同款中质保金550万元及从2018年5月7日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

3.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一审案件受理费151,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2017年底,本公司合并财务 表中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820.75万元。该案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情况,取决于本判决的执行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如实际履行情况与上述协议内容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70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结果的公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 505,548.9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正筹备上诉,暂无法预计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阴市三鑫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诉讼代理人:甄扬,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江阴市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披露的临2018-04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2018)苏0281民初第6093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05,54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款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8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合计8,348元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正筹备上诉,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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