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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环境污染,我市持续发力。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 奖励暂行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 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了《许昌市环境污染举 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6月24日起执行。
《办法》中,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 的范围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工业项目;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倾倒废酸等;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等。
许昌市环境污染举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污染举 奖励工作,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 奖励暂行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 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许昌市环境污染举 奖励实施办法》,自2017年6月24日起执行。
一、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 的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
(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工业项目;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倾倒废酸等;
(八)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 有奖举 途径
(一)电话举 :12369;
(二)来信来访举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地址:许昌市龙兴路创业服务中心B座许昌市环境保护局,邮编:461000;
三、有奖举 的奖励金额:
(一)举 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 人6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建设(拆迁)工程施工、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堆场、裸露土壤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3.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渣土运输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4.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及烧烤、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5.县以上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禁养区内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和 箱养殖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举 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 人1000元奖励。
1.举 以下“小散乱污”企业的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生产的;
4.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6.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 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 人2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2.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黑加油站”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四)举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 人6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举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 人60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及时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举 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 人非环境污染查处单位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3.举 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五、举 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 人,举 时间顺序以受理举 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 的,奖金由举 人平均分配;
3.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 ,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举 或举 事实不清、举 对象不明;
(二)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
(三)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
(四)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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