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临清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临清实践。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临清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坚持人民至上、生态优先、系统治理和最严密法治,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司法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王某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临清市某村一空闲院落,开办酸洗电镀加工点,酸洗电镀铁器,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排入院内废水收集坑,后通过水泵及软管排放至该院落厕所进而排至墙外渗坑。经检测,电镀加工点所排放废水属于有毒物质。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并判令被告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自行修复受污染的土壤,如期限内未能自行修复,则需赔偿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1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酸洗电镀铁器并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判决注重惩治犯罪、承担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有机结合,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纳入判决情节,有效融合了生态司法的警示教育、环境治理等诸多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迟某某盗伐林木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被告人迟某某于2020年8月3日以自家树木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同村居委会段某某家栽种在漳卫河大堤西侧的60株林木卖于宋某某采伐,得款9800元。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中的37棵杨树的立方蓄积量为9.187立方米。其余21棵榆树、2棵柳树因技术原因,未进行立方蓄积量鉴定。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他人所有的树木变卖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森林是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的保护,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面积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都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吕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2016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因个人爱好,通过微信平台向 名为“A+益核苏”的销售者,购买象牙制品吊坠一条、吊牌一个。经鉴定,涉案2件制品为亚洲象或非洲象牙制品,价值2179元。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象牙制品吊坠1条、吊牌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保护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在1988年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就是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通过本案的审理,对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惩处,不仅有力震慑了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也有助于社会公众提高对生物多样性重要意义的认识,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野生动物制品违规交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王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临清市某居委会主任期间,以为居委会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于2011年7月13日,擅自代表该居委会与另一居委会签订土地买卖协议,以3.9万元/亩的价格将该居委会集体所有的31.27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居委会,转让款共计1219725元,款项全部入该居委会集体账目。经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调查并经第三方进行实地测绘,涉案地块基本农田和林地占地面积18987.3平方米(合28.5亩),其中基本农田12469.7平方米(合18.7亩),林地6517.6平方米(合9.8亩),其余为道路和沟渠。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典型意义】
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为了牟取暴利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既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又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山东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闫某某、王世某、王玉某、王庆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6年上半年,伙同滨州市某村村民王永某(另案处理),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临清市先锋街道一废弃的化工厂,开设加工点,利用废机油熬制沥青。该加工点通过王永某在宁波、淄博、温州等地收集90余吨废油渣进行处置。被告人王世某在被告单位山东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处,在公司负责人王玉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该公司业务负责人王庆某,向被告人闫某某开办的加工点运输废油渣100余吨进行处置,向阳谷县侨润办事处某沥青熬制点运输废油渣30余吨进行处置。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鉴定,废油渣等均为危险废物,应认定为有毒物质,临清市加工点环境损害费用为2240800元;阳谷县加工点环境损害费用为2429880元。被告人王玉某支付环境修复费200万元。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山东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闫某某、王世某、王玉某、王庆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山东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判处罚金300000元。被告人闫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王世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王玉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王庆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山东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等作用的公司负责人、业务负责人,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污企业在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后仍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王某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10月4日始在临清市松林镇某村从事废品收购,期间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后于2016年3月15日,在明知对方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非法收购的55.7吨废旧电瓶以每吨7530元的价格销售给从事非法冶炼的河北省邯郸市黄某某(已判决),后黄某某在拆解废电瓶冶炼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因缓刑没有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7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案件从严处置的司法理念,对心存侥幸多次排污、污染环境的人员,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责编: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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