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5]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7]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自治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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