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罚款14.5万元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好的环境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必定会污染我们的土地、水源

今天要展示的

是联合处置的某工厂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案

经过遂昌分局和开发区分局的调查

终于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3月下旬,丽水市生态环境系统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部署下,精心组织,联合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共同开展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在辖区内全过程、全方位排查各类环境污染问题。

案件回顾

● 2021年4月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掌握一非法废铝回收熔炼加工点的违法情况,调查发现,该加工点委托李某将重量约为38吨的危险废物铝灰渣(危废代码:321-026-48)运输至遂昌某五金服务部进行处置利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非法加工点所用部分原料铝灰渣来自开发区某公司。该线索及时移交至开发区环保局。

● 开发区环保局收到线索后,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经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情况属实。开发区环保局着手对该案开展立案查处。

违法情况

经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 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计算结果,10月2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4.5万元整。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从危险废物的产生到最终处置全过程,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环节污染控制必须遵循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产废单位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废进行环境无害化贮存、利用、处置的义务。

本案中,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未生态环境部门申 备案,擅自将铝灰渣委托转移处置,该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也要提醒相关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应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企业应当加大重视程度,提升环保法律意识,做到合法合规生产,切莫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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