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关废品回收从业人员……

连日来

巴彦淖尔边境管理支队

在辖区开展社会治安安全

大检查大整治活动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辖区废品回收业经营行为

坚决堵塞违法犯罪分子

收脏销赃渠道

5月28日15时许

甘其毛都边境派出所民警

对辖区废旧物品回收场所

进行检查时发现

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未按规定对收购的废旧金属

进行登记

民警依法传唤徐某

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询问

徐某对其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未如实登记的违法行为

供认不讳

民警根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

对徐某处以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民警提示

一、收购废旧金属、 废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等再生资源,务必依法依规如实登记。

二、切勿非法收购被盗、被抢或其他禁止性收购物品。

三、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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