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拉花画“冰墩墩”、企业公号写“冬奥”都侵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警示

“希望全社会尊重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不要蹭热点、打擦边球,也不要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损害中国和上海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市知识产权局保护处负责人说,“市民发现这类商业行为后,请通过12345、12315等渠道进行举 ,为执法部门提供线索。”

“冰墩墩”蛋糕和咖啡都侵权

2月10日上午,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 络巡查中发现,饿了么 络平台上的“HCAKE汉娜”(上海邦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和“鹊越”(上海派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蛋糕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冰墩墩”形象和五环标志的蛋糕,并在这种商品的销售页面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宣传,以吸引顾客。

执法人员立即采取行动,对当事人蛋糕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根据订单制作“冰墩墩”蛋糕,现场已制作“冰墩墩”组件和奥运五环标志等。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自行取消订单和交易,并通知饿了么 络平台对涉案侵权商品做下架处理。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已对这两家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时,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饿了么、美团等 络平台加强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奥林匹克标志的监控排查,将侵权商品和宣传内容立即下线并及时 告监管部门,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维护好上海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环境。

而如果不是商业行为,只是出于个人兴趣和欣赏目的制作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则是合法的。比如,自己动手堆一个萌萌的熊猫雪人,制作带有“冰墩墩”图案的汤圆给家人吃,让冬奥会增添喜庆的节日气氛。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市知识产权局为此提醒广大企业,不要在商业性活动中蹭热点,与冬奥会沾边,否则很可能侵犯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的专有权。市、区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在用关键词检索等方法开展 络监测,发现这类侵权行为就会依法进行查处。

抢注“谷爱凌”等商标被驳回

北京冬奥组委表示,目前,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可以依法商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此外,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据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计划生产和销售“冰墩墩”等特许商品。

在非商业使用方面,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申请人应遵守《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 站,搜索“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链接并进入相关页面,填 申 材料。

有4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无须申请:在新闻 道或评论中使用;在学术文章或个人传记书籍中使用;在地理或文化教育方面的事实陈述;在先权利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2月14日,观众在颁奖广场与“冰墩墩”合影。新华社发

昨天,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对“冰墩墩”“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雪墩墩”“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400多个恶意抢注商标名单里,也有上海企业。”市知识产权局保护处负责人说,“我们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这些恶意抢注商标的上海企业进行查处,持续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保驾护航。”

目前,全市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正在对各个运动场所、旅游景区、批发市场、车站机场、主要商业街、服饰和小商品市场、交通枢纽以及电商平台等知识产权侵权易发风险点开展监督检查,着重对食品饮料、文体用品、服装鞋帽、冰雪装备器材、酒类、纪念品及玩具等商品进行检查。执法部门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将形成持续震慑的高压态势。同时,市知识产权局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基本要求等具体内容加强执法宣传,引导相关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5问】

问: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有哪些?

答: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其作为权益主体可以自由行使所有的权益,也可以通过授权,许可其他主体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问:什么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如何处理侵权行为?

答: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何为奥运会隐形营销?我国对此有哪些法律规制?

答:隐性营销是指故意或非故意造成与奥林匹克运动或奥林匹克运动会之间虚假或未经授权的商业联系(不论是直接或间接联系),其是任何第三方通过创造性的方式造成与奥运会的虚假联系,违反保护奥林匹克形象的法律或干扰奥林匹克各层级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的合法市场开发行为。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问:非商业主体获得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后应遵守哪些事项?

答:活动名称、现场以及相关宣传材料中不得出现赞助企业之外经营者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品牌、标识或者专有元素;提供的食品饮料、服装,或者玩具、纪念品等任何形式赠品的,应当是赞助企业、特许企业的产品或者不展示任何经营者专有元素的产品;不得有任何侵害北京冬奥组委有关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不得协助赞助企业之外的经营者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问:奥运赞助企业有哪几类?

答:基于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各层级赞助企业对赛事提供的资金支持与贡献,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根据各自的赞助合同,授予各层级赞助企业与奥运会和残奥会相关的系列权益,许可其进行市场开发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赞助企业体系可在北京冬奥组委官方 站查询。

各层级赞助企业拟使用或发布的与权益行使相关的广告、市场开发及宣传资料,以及为其权益行使而拟举办的所有宣传、销售和市场开发活动,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应经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或北京冬奥组委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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