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金堂县辖区内项目业主及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 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为及时提醒在金堂县辖区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除外)业主及建设单位按要求履行法定手续和义务,切实服务项目顺利推进建设,现将节能审查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如下:
哪些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能耗标准 |
序号 |
项目类型 |
是否需进行节能审查 |
审查及批复层级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含)千瓦时 |
1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 国务院审批、核准的 |
是 |
省发展改革委 |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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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核 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 |
|||
4 |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 |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 |
5 |
达到一定能耗标准的 |
是 |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5000(不含)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含)千瓦时 |
6 |
由成都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 |
是 |
市发改委 |
7 |
由金堂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的 |
是 |
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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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含)千瓦时 |
8 |
1-7类项目之外的 |
否 |
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节能内容 送对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留存(通过http://tzxm.sczwfw.gov.cn 送) |
/ |
9 |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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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电力折算系数按照当量值;改扩建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计算。 |
节能审查申请流程
(一)序号1—5类型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节能评估 告,并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节能审查请示文件,经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查通过后出具节能审查批复(办事指南可通过http://www.sczwfw.gov.cn查询)。
(二)序号6类型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节能评估 告,并直接向市发改委提交节能审查请示文件,经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查通过后出具节能审查批复(办事指南可通过http://www.sczwfw.gov.cn查询)。
(三)序号7类型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节能评估 告,向县发改局(十里大道1段800号县政府三楼发改局3-14办公室)提交节能审查请示文件,经县发改局受理、审查通过后出具节能审查批复(办事指南可通过http://www.sczwfw.gov.cn查询)。
违反规定的有关惩戒条款
对于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有关规定的,主要按以下条款监管惩戒: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 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四川” 站向社会公开。
咨询电话:028—84921672(金堂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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