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前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保障安徽省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安徽省住宅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新建住宅宜实施全装修,绿色二星级及其以上住宅建筑应实施全装修,住宅的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
使用标准具体如下:
4.1 套型
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4.1.2 住宅套型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的划分及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普通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3 ㎡;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最小套型,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3 ㎡。
4.1.3 住宅套型设计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产生视线及噪声干扰。
1.2 卧室、起居室(厅)
4.2.1 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 3.0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
4.2.2 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 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
4.2.3 兼起居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4㎡。
4.2.4 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 3.00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
4.2.5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 3.00m。
4.2.6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
1.3 厨房
4.3.1 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其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50 ㎡;
2 最小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50 ㎡。
4.3.2 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2 厨房内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便于排气道直接连通;
3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 2.10m。
4.3.3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自然通风的空间。
4.3.4 厨房的排水立管支架和洗涤池、油烟机、燃气热水器不应直接安装在与卧室相邻的墙体上。
1.4 卫生间
4.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安装条件,宜采用干湿分离式布置。
4.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 2.50㎡;
2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 1.80㎡;
3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 2.00㎡;
4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 2.00㎡;
5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 1.80㎡;
6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 1.10㎡。
4.4.3 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户门,无前室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餐厅或厨房。
4.4.4 卫生间宜有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居室在套内入口层时,该层应至少设有 1 间配置便器和洗面器的卫生间;
2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安装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3 住宅套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最小套型住宅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
4 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至少有一个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
5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4.4.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4.6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消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1.5 储藏空间、过道
4.5.1 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过渡空间。
4.5.2 住宅套内宜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柜)。壁柜净深不宜小于 0.60m,净宽不宜小于 0.80m,独立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0㎡。
4.5.3 套内设于底层或与外墙、卫生间贴邻的储藏空间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4.5.4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0.90m;过道拐弯处的空间应便于搬运家具。
1.6 阳台
4.6.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4.6.2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宜小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宜小于 1.10m。
4.6.3 住宅宜设开敞阳台。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阳台。
4.6.4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 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4.6.5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的措施。
4.6.6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应设分户隔板。相邻户阳台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0m,小于 1.0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0m 的隔板。
4.6.7 顶层阳台应设宽度和进深不小于阳台的雨棚。出平台门的上部应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 1.00m 的雨棚。阳台、雨棚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棚及开敞阳台楼、地面的构造应采取防水措施。
4.6.8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7 层高、净高
4.7.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 2.80m,不高于 3.00m。安装中央空调或集中供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3.30m,低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3.60m。
4.7.2 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4.7.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4.7.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独立设置的储藏室室内净高不宜低于 2.00m。
4.7.5 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内最低处的净高不应低于 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2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 2.20m;
3 单元门厅、电梯厅、前室、合用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 2.40m, 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宜低于 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
1.8 门窗
4.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4.8.2 建筑北向外墙不应设置凸窗,其他外墙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
3 防护栏杆应贴窗设置,且不影响窗扇的正常开启。
4.8.3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相邻户的窗与阳台、阳台与阳台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4.8.4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 2.00m 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4.8.5 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棚。
4.8.6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保温功能的防卫门,向外开
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4.8.7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4.9.6 规定。
表 4.9.6 门洞最小尺寸
注:1.洞口两侧地面(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面)为起算高度; 2.此处门洞尺寸为结构面尺寸。
4.8.8 外窗应有安全、防脱落的措施。建筑外窗应选用气密性能
符合《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 规定的窗型。
1.9 楼梯
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00m。
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
4.9.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 1.20m。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 1.30m。
4.9.4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 2.20m。
4.9.5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9.6 楼梯门的开启不应妨碍交通。
4.9.7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宽度不应小于 0.80m;当梯段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 1.0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4.9.8 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高度不应大于 0.20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 0.25m 处,其宽度不应小于 0.22m。
4.9.9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1.10 电梯
4.10.1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9m 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 1 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且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为 1.50m×1.60m,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 0.90m;
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 2 台,其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不应少于 1 台;
3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
4.10.2 电梯候梯厅净深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 1.50m;多台双侧排列时,应不小于相对电梯中最大电梯轿厢深度之和且小于 3.50m。担架电梯的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 1.80m;当兼做消防电梯时,其前室短边不应小于 2.40m。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宜小于 2.10m。
4.10.3 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 70 户。
4.10.4 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4.10.5 每单元至少应有 1 台电梯通向附设的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电梯宜到达该楼层。
4.10.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设置电梯侯梯厅,且不应直接开向机动车道。
4.10.7 住宅应选择节能环保高效能电梯;使用人数较少的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宜配置无机房电梯或小机房电梯。
4.10.8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4.10.9 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应预留设置空调的条件。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4.10.10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1.11 出入口、走道、外廊、栏杆
4.11.1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4.11.2 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雨棚,当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11.3 住宅应在首层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处设门厅,并有识别标志。
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宽度、高度应均匀一致,宽度不宜小于 300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150mm,并不应小于 100mm;
2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3 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当台阶高度超过 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扶手及防护设施净高不应小于 1.05m。
4 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4.11.5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 0.10m,当高差小于 0.20m 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出入口,并采取防滑措施。
4.11.6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
4.11.7 敞开外廊应设防雨、防滑和排水措施。
4.11.8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小于 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构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11.9 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
1.12 无障碍设计
4.12.1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4.12.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4.12.2 的规定;
表 4.12.2 坡道的坡度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0.50m 的墙面宽度;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80m;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 O.35m 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4.12.3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2.O0m, 四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1.50m。
4.12.4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户门的门槛高度及同层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 15mm。
4.12.5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走廊、通道内台阶和门槛等高差处应设置轮椅坡道;改造工程走廊、通道内台阶等高差处无法设置轮椅坡道时,应在台阶旁设置扶手。
4.12.6 住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户内不宜采用错层设计;
2 设置电梯的住宅,应至少设置 1 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每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 1 部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3 未设置电梯的低层住宅,设置无障碍住房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住宅设在二层或三层且未设置电梯时,应设置无障碍楼梯。
4.12.7 住宅电梯门洞、轿厢门开启净宽度和呼叫按钮,楼梯踏面材料应符合无障碍功能要求。
4.12.8 无障碍住房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相关要求。
1.1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13.1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2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
3 住宅的地下室宜采用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天然采光通风措施;
4 地上、地下或半地下自行车库的出入口宜按楼栋分别设置;
5 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庭院、车库出入口及管线进出口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 并设置或预留排水措施。
4.13.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4.13.3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不满足双车道宽度的单车道兼做双车道;
2 库内停放电动机动车时宜与燃油机动车分区停放,当设置充电设施时,应集中设置,宜独立防火分区;
3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4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 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2.00m;
5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应设门,直通住宅单元的电梯应设电梯厅,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4.13.4 住宅地下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非机动车库停车数量不大于 500 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 500 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 500 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2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 1.80m,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 0.60m;
3 非机动车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等电动非机动车时应与自行车分区停放,当设置充电设施时,应集中设置;并做好消防安全措施。
1.14 附建公共用房
4.14.1 住宅建筑内严禁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14.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 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体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4.14.3 住宅主体建筑中不宜布置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及其他有噪声震动源的设备用房,且不宜与住户直接贴邻布置。
4.14.4 住宅小区集中设置的管理用房宜设在小区显著位置,不宜设在地下空间;独立建造的高层住宅宜在底层出入口处设置管理值班室。当设置管理值班室时,应设置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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