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自贡市贡井区检察机关发现,该区五宝镇水处理设施水质长期不达标,出水直排入河,对旭水河造成污染,危及沱江河流域及长江中上游生态屏障安全。
但是,该区水务局并未采取有效举措改善情况,水污染依旧,检察机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贡井区法院判决,水务局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018年3月,贡井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该区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长期不达标,出水直排入河,对旭水河造成污染,危及沱江河流域及长江中上游生态屏障安全。
2018年4月,检查机关向贡井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确保五宝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2018年11月,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完工,但污染情况依旧没能得到改善,污染依旧存在,随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受理本案后,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贡井区水务局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长达一年多时间期间,围绕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建设虽然开展了部份工作,但未就工程建设期间的应急处理采取措施,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持续存在。
后法院依法判决,水务局对贡井区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对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水务局后续采取了补救措施,河水污染现象被终止,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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