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履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调解书》的履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同款本息合计1,414万元(按达成调解日最新情况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本公司”)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

诉讼代理人: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章兴

被告: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内蒙古乌海市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临2018-029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调解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18)内0303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共欠原告合同款12,180,000元,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45,000元,如被告按照上述期限支付,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如逾期支付,则除支付上述欠款外,逾期当期还应向原告支付本应支付的利息损失的四分之一,即49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07,480元,由于本案调解处理,减半收取53,7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53,740元。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6月5日披露的临2018-041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

三、履行进展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本公司已收到上述合同款12,180,000元,上述协议履行完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2017年底,本公司合并财务 表中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15.24万元。本公司在2018年度冲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215.24万元,将直接增加本期利润。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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