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情形属于《成都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且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较为严重、跨区域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已经参与应急处置的,应当通过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督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意见书》,督促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中,发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情形不属于《成都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但是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具体来说,《实施办法》建立办案协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污染物检测等专业性问题上配合协助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适用、取证方向等咨询意见方式,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意见书等方式,支持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建立刑事衔接机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检察机关根据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磋商以及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从轻的建议,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刑事案件的有效衔接;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市检察院和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 案件办理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共同宣传机制。全市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整合宣传资源,优化宣传的内容形式,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开展情况的宣传工作,共同营造生态环境全民共治良好氛围,不断强化“保护生态,损害必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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