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离职前应体检

● 背景 ●

用人单位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即使和该类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 ●

王某在2010年入职某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的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中注明有噪声职业危害,公司有安排王某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义务。2016年,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协商解除包括王某在内的近400人的劳动合同,公司进行了N+1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王某也接受了公司的赔偿,但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虽然上述规定没有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就可以免除。因此,即便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必须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因此,用人单位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没有进行离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下,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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