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举 污染企业后获刑 重审无罪获国家赔偿44万余元

李基先获得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据李旭提供的3人各自获得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法院支持每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13049.3元,支持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其他赔偿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将国家赔偿决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 上公开,对他们的名誉进行恢复、消除负面影响;法院工作人员对他们造成的损害当面道歉。但李旭表示,他们并不认可唐河县法院的赔偿决定,将向上级法院复议申诉。

2015年8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农民李旭、李冬志、李基先,在举 曾被环保部门监测“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过程中被抓。随后,3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该案在唐河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旭、李冬志、李基先均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罪,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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