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要求

对于生产过程中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音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音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对于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限值的车间或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工业企业脉冲噪音(具有声压猝增特征的噪声,持续时间不大于1s)C声级峰值不得超过140dB。

对声源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罩或声源所在车间采取隔声围护的结构形式;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屏障的结构形式;对于接收者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声间的结构形式。必要时也可同时采用上述几种结构。

降低空气动力机械辐射的空气动力性噪声或噪声源隔声围护结构散热通风口、工艺孔洞等辐射出的噪声应进行消声设计。

在空间允许的情况下,消声器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敞开的,应在靠近进排气口处装设进排口消声器。

2. 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均不敞开的,但管道隔声差,且管道经过空间的噪声不能满足要用的,应装设消声器。

3. 噪声隔声维护结构孔洞辐射噪声的,应在孔洞处装设消声器。

消声器中气流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系统主管道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10m/s;

2. 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的进排气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0m/s;

3. 内燃机进排气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50m/s;

4. 高压排气放空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60m/s。

消声器应坚固耐用,并应满足防潮、防火、防腐、耐高温、耐油污等要求。

当原有吸声较少、混响声较强的各类车间厂房进行降噪处理时,应进行吸声设计。

吸声设计应满足防火、防潮、防腐、防尘等工艺与安全卫生要求;同时还应满足通风、采光、照明及装修要求,为吸声材料设置的埋件,应满足施工方便、坚固耐用的要求。

当对产生较强振动或冲击,引起固体传声级振动辐射噪声的动力设备进行噪声控制时,应进行隔声降噪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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